台灣擬修法嚴懲毒駕:最高罰27萬、車輛沒入銷毀
吸毒後駕駛越來越嚴重,法務部和內政部研擬修「刑法」罰則,交通部日前也公布會針對毒駕的行政罰則部分加嚴格,修法道交條例和規則。交通部整理毒駕未來修法新制,提高毒駕拒測罰鍰,首次即罰27萬元,且不論是否為車主,可沒入車輛並銷毀。
吸毒後駕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除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外,也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並優先依刑事責任論處。交通部負責行政處罰部分,包括罰鍰、吊銷或吊扣駕照。
交通部今天(4日)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也公布中期將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毒駕部分,第一是增訂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毒駕者由現行吊扣駕照1年到2年,改為吊銷駕照並停止考照3年。
第二是提高毒駕罰鍰,首次毒駕即按法定最高額裁罰;再犯者按次再加罰9萬元,累計無上限。第三是提高毒駕拒測罰鍰,首次即罰27萬元(提高9萬元);再犯者按次再加罰18萬元,累計無上限。
第四是提高毒駕吊銷後,再無照上路罰鍰,由現行依無照駕駛罰責再加罰1.2萬元,提高為加罰3.6萬元,累計無上限。第五是可「沒入車輛」,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輛一律沒入,經評估後可以銷毀。最後是增訂毒駕同車乘客責任,對明知駕駛人毒駕仍搭乘者予以處罰。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這要經過修法通過後才可以實施,如果立法院願意支持,並通過這項修法後,交通部一定會實施。
另外,針對確認吸食毒品者可預防性吊扣吊銷駕照,經確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即使未駕車,也將吊銷駕照並停止考照2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吊扣駕照1年。因毒駕或吸毒遭處分者,須完成戒癮治療或相關講習,並符合一定觀察期間規定後,始得重新考照或換照。
交通部表示,短期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重點包括加註持照條件,未經戒癮不得駕車: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完成戒癮治療或講習前不得駕車;核發3年期駕照並觀察6年,換發有效期間3年的短期駕照,並持續追蹤管理,仍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不得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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