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彰化陳姓男子酒後被警方攔查,酒測值超標,但法庭上堅稱機車未發動,僅用雙腳滑動。彰化地院勘驗密錄器後,認定檢方無法證明其利用動力行駛,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彰化陳姓男子因酒後在員林市鵝肉店外用腳滑動機車,遭警方攔查酒測值超標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但其辯稱機車未發動。
彰化縣陳姓男子日前因酒後騎車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不過,陳男在法庭上堅稱自己「沒有騎車」,沒「發動引擎」,只是「用腳滑動」移動機車。彰化地院勘驗警方密錄器後認定,檢方無法證明他曾利用機車動力行駛,因此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根據警方密錄器影像,陳男於今年4月12日凌晨,在員林市某鵝肉店用餐後準備離開,他先跨坐在機車上,用雙腳划動方式倒車,接著逆向滑行一小段至鵝肉店門口,隨即遭警方攔查,認為陳男已開啟大燈,屬於駕駛行為,因此進行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事後遭檢方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陳男辯稱,他當時有開電瓶,可是機車沒有發動,他是坐在機車上用雙腳滑動的方式移動機車,他還在門口跟老闆聊天,當時要不要騎也還在猶豫。
法官指出,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並利用其「動力」使之行進,才能構成酒駕。
法官審理後認為,當時陳男只是坐在機車上尚未起駛,機車也未在陳男控制、操控下以「動力」移動,難以認定他有違反酒駕行為。由於檢方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陳男有「騎乘」機車的事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不過有民眾認為,喝酒就是不能開車,現在酒駕連騎腳踏車都不行,也會被開罰,甚至推、拉車都有明文禁止,這些車都沒有「動力」,但移動時仍可能造成傷害。
Worauf zu achten ist
KI-Ausblick — Möglichkeiten, keine Fakten
檢方可能對此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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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ne Fra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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