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高雄一名鄭姓男子結婚16年卻與公司黃姓女員工有長達10年的地下情。元配發現丈夫的鑰匙圈上有別人的鑰匙,進而查出兩人姦情,怒告法院求償5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黃女賠償40萬元。黃女辯稱曾向鄭男提出辭職,但鄭男卻恐嚇她,並侵入住家竊盜,但法官認為兩人交往10年,黃女應知悉鄭男已婚,判決黃女應賠償。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高雄一名已婚的鄭姓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黃姓女員工有長達10年的地下情,被元配發現後提告求償。
1副鑰匙洩老闆偷吃女員工10年地下情。(情境照)
高雄市結婚16年鄭姓公司負責人,被老婆發現身上有一副別人家的鑰匙,進一步查出鄭與公司黃姓女員工關係曖昧,兩人交往長達10年之久,元配告上法院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陳女主張:與丈夫鄭男結婚16年,被告黃女竟於前開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鄭交往,而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在被告之租屋處發生多次性行為,被告亦將其租屋處之鑰匙交予鄭,供鄭方便進出,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求償50萬元。
被告黃辯稱,知道原告與鄭婚姻關係存續後,即向鄭提出辭職、不再與他聯絡,但沒想到鄭惱羞成怒,竟於前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期間,恐嚇、噴漆她住家牆壁、還侵入住居竊盜被告之現金。黃女還說,「房間的鑰匙是我跟鄭交往期間交給他的、我們交往10年」。
法官審理認定,男女交往期間交付租屋處鑰匙之情形,足認關係緊密,而婚姻生活涉及大量與配偶、子女相處的時間,婚姻狀況此等個人基本身分資訊,隨著交往期間之深入互動,一方刻意隱瞞或他方完全未察覺的可能性,將隨時間大幅遞減,被告與鄭男於10年之交往期間,應已知悉鄭為有配偶之人,判決黃女應賠償陳女50萬元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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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ne Fragen
- 鄭姓負責人是否會面臨離婚訴訟?
- 黃姓女員工是否會因此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