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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後駕車衝撞警車致3警骨折 高院維持原判1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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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後駕車衝撞警車致3警骨折 高院維持原判1年6月定讞

Auf einen Blick

李俊賢吸毒後駕車衝撞警車,造成3名員警骨折、腦震盪,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依駕車對公務員施強暴罪判刑1年,另加6月可易科罰金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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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俊賢吸食毒品後駕車違停,見警盤查企圖逃逸,加速衝撞警車,造成3名員警受傷及警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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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一審,依「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處李俊賢1年徒刑,外加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李男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高雄市男子李俊賢2024年12月間於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後,駕車違停於路邊,見警車駛近意欲盤查,他擔心吸毒失風而企圖逃逸,加速以約100公里時速正面衝撞警車,造成車內3名員警骨折、腦震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一審,依「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將他判處1年徒刑,外加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李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2024年12月18日凌晨1點多,李男在高雄鳳山區「大八卦釣蝦場」2樓包廂吸食海洛因毒品等後,開車外出,途經仁武區八德北路,在路旁違規紅線停車,仁武分局警車巡邏經過,駛近上前準備盤查。

李男唯恐遭到裁罰,企圖衝撞警車逃逸,猛踩油門加速以時速100公里速度逃逸,並連續闖紅燈,警方緊追不捨,並通知快打警網圍捕,李男駛經鳳仁路、水管路口時,明知警車已橫擋他前方的路口,竟不煞停或繞行,反而直接往前正面衝撞警車,導致車內張姓等3名警員骨折、腦震盪等多處傷勢,警車也被毀損報廢。

一審高雄地院依妨害公務罪之「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將李男判刑1年,另依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刑6月﹔李男上訴主張,已與受傷警員達成賠償和解,要求從輕發落。

二審高雄高等分院認為,一審量刑時已考量過和解的情況,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李男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充分說明量刑理由,沒有違誤,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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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男的毒品來源為何?
  • 是否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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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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