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台東縣東河鄉農會先前爆發派系鬥爭,導致6名理事遭罷免。台東地方法院判決,農會計算被罷免人的答辯期草率,未滿法定期間即提前召開會議表決,因此該次臨時會通過的6名理事罷免決議全部無效。隨後遞補的4名候補理事委任關係亦不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東河鄉農會因總幹事不適任案等爭議爆發內部派系鬥爭,導致6名理事遭罷免。遭罷免理事提起訴訟,質疑農會計算答辯期草率。
台東縣東河鄉農會先前爆發內部派系鬥爭,導致6名理事遭到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罷免。
遭罷免的理事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定東河鄉農會計算被罷免人的15天「答辯期」流於草率,未滿法定期間便提前召開會議表決,此判決該次臨時會通過的6名理事罷免決議全部無效,且4名隨後遞補的候補理事,其委任關係亦不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風波源於東河鄉農會內部因總幹事不適任案等爭議劃分派系,反對派的6名理事隨後遭提出罷免。
農會於3月24日上午召開第20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臨時會,並在會中投票通過原告余李月及訴外人王甫寬、黃新泉、康忠永、李世民、古林美玲等6人的罷免案,隨即由胡天香、沈文華、王金發、陳文琳等4人遞補為理事。
當時遭罷免的理事曾集結至台東縣政府拉白布條抗議行政不中立,主管機關農業處則回應此屬內部糾紛,認定程序尚符規定,建議雙方循司法途徑救濟。
在司法調查中,原告余李月主張,她是在3月9日收到罷免申請書副本,依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被罷免人收到副本15日內得提出答辯書,15天的期限應從3月10日起算,截止日應為3月24日。
因此,農會最快必須等到3月25日才能召開大會進行罷免表決,農會卻在24日就開會投票,侵害了被罷免人的答辯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農會編組肩負政府農業政策推廣並維護農民權益,罷免程序直接剝奪當選人的法定資格,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因此答辯時限屬於具強制性、不可變更的「不變期間」。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計算確實應「始日不算入」,因此原告答辯期限確為3月24日。
農會在期限未屆滿前便強行開會表決,違反了法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
法官在判決書中直言,農會理事罷免通常涉及地方派系資源與利益分配,特定派系往往透過罷免制度來達成控制農會的目的。
在同一議程中,整體罷免名單會直接影響會員的投票意願與整體派系消長,具有結構上的連帶關係。
基於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的原則,這場在3月24日召開的臨時會既屬違法,當天所通過的6名理事罷免案便應「全部宣告無效」,始能達成完全重新辦理的法定目的。
Offene Fragen
- 是否會提起上訴?
- 農會未來將如何處理內部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