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菲啟動海域劃界談判 專家:不影響台灣漁民權益
◎ 葉雲虎
2026年5月28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與菲律賓總統小馬可仕於東京赤坂離宮舉行了深具歷史意義的雙邊高峰會。在該次會議中,兩國不僅正式宣布將雙邊關係提升至最高外交級別的「全面戰略夥伴關係」,更拋出一項將深刻牽動印太安全架構的重大宣示:兩國決定依據國際法,正式啟動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的海域劃界談判。然而,這場旨在消除兩國加強防衛合作障礙,使2025年日菲兩國簽訂《相互准入協定》生效以來,進一步強化相關對中國的海上灰區行動的軍事與海巡應對措施。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右)日前與菲律賓總統小馬可仕(左)聯合聲明,決依國際法,正式啟動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的海域劃界談判。(歐新社檔案照)面對日、菲針對中國的來勢洶洶操作,5月29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在例行記者會上發出強硬聲明,明確表示日菲宣布擬劃界的海域位於「中國臺灣島以東」,並強調依據中國國內法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中國在該海域享有不容侵犯的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權利。一邊不忘記藉此事件重申臺灣為中華人民國共和國的一部份,另外一方面無端指控「民進黨賴清德」所謂的「數典忘祖」,並以民族守護者之姿,正當化中國海警船在臺灣東部海域巡查。
面對中國對起手式,國內輿論一時之間沸沸揚揚,批評政府的輿論有如排山倒海而來,有謂執政黨「外交失能」與「主權卑微」,進而主張要對這些國家強烈抗議者,也有學者言之鑿鑿以為:臺灣未來對於這些與相關國家的重疊海域,將喪失主張正當性等。一時之間,似乎臺灣執政者就是如中國口中的「敗家子」。以下即針對此事件,進行分析如次:
一、日菲海域劃界效力僅限於日、菲兩國,不涉及臺灣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針對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分別制定了第74條與第83條。這兩項核心條款明確規定,劃界必須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基礎上,透過協議來達成「衡平解決」。此等協議通常是透過條約的方式,以雙方同意形成具有拘束力的海洋邊界制度。既是如此,猶如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在東京的記者會所言:「僅會規定日本與菲律賓兩國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它不會對任何第三方產生法律拘束力」。換言之,日菲對於海域劃界之協議,自不能拘束臺灣。為解決台日間長年在釣魚台列嶼附近、雙方重疊經濟海域的漁業糾紛問題,「台日漁業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之間海域,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歐新社檔案照)
二、臺灣針對漁業事務分別與菲律賓與日本訂有協定,依舊能有效保護漁民
我國與菲律賓與日本針對重疊水域的漁業事務,分別於2013年4月10日簽訂了《臺日漁業協議》與2015年11月5日《臺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這些國際法文件目前依舊持續扮演著保護臺灣漁民海上合法捕撈的重要防護網。另外,臺灣海巡署也依舊賡續執行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
相關與我國有重疊水域問題的國家,也都清楚瞭解我國海巡署堅定護漁的立場。更重要的是,在中國海上灰區侵擾與印太戰略下,有關國家實際上是理解我國堅定的主張,彼此之間亦有默契不因此而影響在第一島鍊戰略上的合作。單單僅是憑一則有關兩國啟動談判的新聞,即斷言一定侵害漁民作業權益,政府無力保護漁民,實有言過其實之嫌。日菲重疊水域談判,沖之鳥才是中國關切的重點;圖為日本最南端的沖之鳥島。(取自維基百科)
三、日菲重疊水域談判,沖之鳥才是中國關切的重點
由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僅符合第121條之要件,即:主張之島嶼需要自然形成、高潮時高於水面,且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方可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日本於2008年底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交外大陸礁層劃界案,企圖以沖之鳥為基點向南延伸「九州—帛琉海嶺」海域。2009年,韓國與中國先後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正式外交照會。兩國明確援引第121條第3款,主張沖之鳥為「岩礁」,無權主張EEZ與大陸礁層。當時執政之馬前總統亦與中、韓立場相同,持反對立場。而菲律賓長期以來的立場並不明確。如今日菲重疊水域談判若將沖之鳥議題放入其中,若承認日本之主張,將使中國繪製海下潛艇地圖的科研船與海軍戰略遭到阻礙,恐不利南海作戰部署。
單單僅是憑一則有關兩國啟動談判的新聞,即斷言一定侵害漁民作業權益,政府無力保護漁民,實言過其實;示意圖。(資料照)無論如何,國民全體不分你我,咸都同意維護主權的重要性,政府的確也應該緊密注意後續的發展與召集相關部份與專家等,審慎議事。但當有心人士藉此事件操弄輿論,趁機讓中國敘事成為主流意見,屆時恐怕不只會斲喪我國主權,更會辱沒了那些在第一線冒險犯難、誓死守護海疆的海巡與海軍將士。
(作者為中華海巡協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