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因侵占應銷毀證物及私存偷拍案被害人影像,遭檢方起訴。一審判刑5年,二審考量他認罪並捐款悔悟,減為4年6月徒刑,仍需入獄服刑。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先前因偷拍21名女同事如廁、洗澡等私密畫面共82次,已被判刑入獄。檢警進一步查出,他在任職贓物庫期間,另犯監守自盜侵占應銷毀的證物,還私自轉存收藏偷拍案被害人的私密影像證據檔案。
士林地檢署時任書記官林顥倫,任職期間偷拍21名女同事如廁、洗澡等私密畫面共82次,去年7月已被判刑3年6月入獄服刑,檢警還查出他在任職贓物庫期間,另犯監守自盜侵占應銷燬的證物,還私自轉存收藏偷拍案被害人的私密影像證據檔案,另行起訴,一審士林地院依侵占公有財物罪、無故取得公務電腦電磁紀錄罪將他判處5年有期徒刑;林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且捐款表達悔悟,酌減改判4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正在服刑的林顥倫,今未被提訊到庭聆判。判決指出,林男自2021年3月起擔任士檢贓物庫書記官,負責保管及銷燬刑案扣押物,理應恪遵職責、確保證物流向與處理程序合法,卻屢次濫用職務權限,擅自侵占原應銷燬的證物,包括手機、筆電及針孔攝影機等。
林男除了侵占實體證物,還未經授權擅自取出妨害秘密案件中的記憶卡與偷拍影像檔案,任意複製留存,使被害人隱私權遭受2度侵害,反覆實施侵占及竊密行為。
士院一審審理期間,林男辯稱罹患「窺視症」,因衝動控制障礙而犯罪,並自稱已接受治療、衝動已消退,對自身行為深感懊悔,辯護律師主張林男的行為應屬侵占非公有財物罪,且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且已自白並繳回贓物,請求法院酌情減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但法官未予採納,認定林男屢次濫用職務權限,擅自侵占應銷燬的證物,並使被害人的性隱私權再次受損,犯罪手段與後果均非輕微,反覆實施侵占行為,法治觀念薄弱,更動搖人民對司法體系公正與廉潔的信任,沒有減刑理由,合併判處5年徒刑。
林男先前的偷拍案,他長期在士林地檢署偵查大樓的洗手間等處,裝設微型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更衣、洗澡等私密畫面,3年之間偷拍了21名女子共82次,去年7月最高法院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等罪將他合併判刑3年6月、另有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已發監服刑。
Worauf zu achten ist
KI-Ausblick — Möglichkeiten, keine Fakten
林男可能因二審減刑而尋求其他法律途徑。
Möglich · Innerhalb von Wochen
Offene Fragen
- 林男是否還有其他未被發現的犯罪行為?
- 司法體系內部監督機制是否需要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