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一名現役軍人洪男夥同黃姓少年,去年12月在嘉義市搶奪女騎士的黑色提袋,得手身分證、提款卡、750元現金等財物。警方半小時後查獲兩人並追回財物,嘉義地院依共同搶奪罪判處洪男、黃男9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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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um es wichtig ist
一名洪姓現役軍人夥同黃姓少年,在嘉義市犯下搶奪電動腳踏車女騎士的黑色提袋,女子因而遭搶身分證、提款卡、750元現金等財物。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一名洪姓現役軍人遭控去年12月間夥同黃姓少年,在嘉義市犯下搶奪電動腳踏車女騎士的黑色提袋後逃逸,女子因而遭搶身分證、提款卡、750元現金等財物。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案發後半小時在嘉義縣查獲洪、黃2人,並追回遭搶的黑色提袋,嘉義地方法院認為洪男、黃男犯共同搶奪罪,判處9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8日傍晚6點多,黃男騎電動車載洪男在嘉義市區見蔡姓女子騎乘電動腳踏車,車前置物籃放有一個黑色提袋,2人於是趨前與女子搭訕攀談,趁女子來不及防備,洪男突伸手一把搶走黑色提袋隨即騎車逃逸,警方循線追查,半小時後在嘉義縣將洪、黃2人查獲到案。
嘉院法官審理時,洪男辯稱不知道黃男未滿18歲,審酌洪男2024年8月21日入伍,犯案時仍為現役軍人,涉犯現役軍人搶奪罪,又夥同少年搶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且因被搶女子未到庭、無法調解等,判刑9月。查扣的黑色提袋與750元、證件等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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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ne Fragen
- 洪男辯稱不知道黃男未滿18歲的真實性
- 被害女子為何未到庭
- 兩人是否有其他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