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侵害配偶權官司常涉及出軌,判決書中露骨鹹濕對話是否侵害隱私權引發討論。律師指出,此類案件非法律特別保護範疇,法官引用事證時須「原汁原味」呈現,不構成隱私權侵害。資深法官則認為,引用事證可適度揭露,重點在判決結果。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侵害配偶權官司常涉及出軌等行為,判決書中過度揭露的鹹濕內容引發隱私權爭議。
侵害配偶權官司常涉及出軌等行為,親吻、性行為或鹹濕情書等對話紀錄皆為原告用以舉證侵權行為存在的重要核心,也引起隱私權的爭議。(情境照)
侵害配偶權判決書涉及第三者(「小三」、「小王」)的桃色情節,過度揭露的內容常引發社會討論,法界認為,侵害配偶權本質上與一般侵權行為無異,並非法律特別規定須受保護的案件,判決書中所揭露的露骨、鹹濕對話屬事證,並無侵害隱私權之疑慮。
律師陳志峯指出,現行法律針對特定需要保護的案件,已設有保護制度與機制,例如涉及少年、家事等民事案件,判決書依法不予公開,然而侵害配偶權並不屬於此類範疇,該類案件通常涉及出軌等行為,親吻、性行為或鹹濕情書等對話紀錄,皆為原告用以舉證侵權行為存在的重要核心,將此類事證寫入判決書中,屬於法院審理事實的一部分,是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侵害隱私權。
陳志峯表示,法官在引用事證時必須「原汁原味」,物證呈現何種樣貌,就必須如實記錄,不能刻意修飾,舉例若是對話紀錄提及雙方發生性行為而懷孕,即使內容鹹濕、露骨,法官在引用事證時不能刻意修飾、文雅化。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書中論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可以使用自己的法律語言進行概述,但在引用事證時必須照抄。
而當事人在法庭上請求不要公開判決書,通常法官還是會裁定公開,若有遮掩部分事證,通常是考量到未成年孩童及少年,而非保護對簿公堂的兩造當事人。
對此,有資深民庭法官表示,侵害配偶權屬一般的侵權行為,判決書的撰寫格式與揭露標準,與一般侵權判決無異,司法院對此亦無額外制定特殊的揭露規定,回歸法官個人的書狀撰寫方式。
該法官認為,判決書是否需要將所有鹹濕對話「引好引滿」倒不必然,親密對話紀錄雖是認定侵害配偶權的重要事證,但在判決書中論述是否構成侵權事實時,並不一定需要將事證全數揭露,例如,若是引用其中三句對話便已足夠認定,就毋需將十句對話全數揭露,其餘細節可改以「如附件」或「如卷證」處理,「適當地揭露即可,對當事人而言,在意的是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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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ne Fragen
- 法官引用事證的具體標準為何?
- 判決書揭露程度的界線如何劃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