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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電視台經理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遭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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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電視台經理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遭判刑定讞

Auf einen Blick

曾任年代網際事業公司、壹電視新聞部簡姓經理,因在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指稱黃姓女子接受林秉文、地方角頭千萬裝潢房屋,收受鉅額不正利益,遭依加重誹謗罪判刑3月定讞,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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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姓經理因散布不實訊息指控黃姓女子收受不正利益,一審遭判刑,上訴後遭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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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年代網際事業公司、壹電視新聞部簡姓經理,被控在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指稱時任警政署政風室、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黃姓女子接受已故百億賭王林秉文、地方角頭千萬裝潢房屋,收受鉅額不正利益,涉犯加重誹謗罪。一審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簡姓經理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女於2022年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因接獲檢舉郭姓男子涉及吸金案,曾將相關資料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後來郭男在檢警執行搜索前出境,引發外界關注與媒體報導。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簡姓經理於同年11月間,在成員約14人的LINE群組,傳送指稱黃姓主任接受林秉文、地方角頭裝潢房屋等不實內容,足以損害黃女名譽及社會評價。

台北地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簡姓經理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依卷內事證可認定,簡姓經理發送訊息時,並非基於討論或請群組成員共同查證目的,也未向群組成員說明自己曾進行查證卻未獲結果,顯見其主觀上具有誹謗告訴人名譽的故意。

高院判定,相關貼文內容足以貶損黃女人格及社會評價,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簡姓經理否認犯行及辯護人主張量刑過重,均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Offene Fragen

  • 簡姓經理散布不實訊息的具體動機為何?
  • 黃姓女子是否曾因郭姓男子吸金案而遭受不實報導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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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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