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彰化張姓男子與廖姓友人性侵張男未成年女友,一審遭判刑。二審法院認為兩人觸犯的法條有誤,改判兩人均為4年2月,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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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彰化張姓男子與廖姓友人性侵張男未成年女友,一審遭判刑。二審法院認為兩人觸犯的法條有誤,改判兩人均為4年2月,但仍可上訴。
彰化張姓男子(20歲)和未成年小雨(化名)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5月張男邀小雨喝酒,並找廖姓友人(20歲)到場同歡,不料小雨醉倒後,廖男先在車上對她性侵2次,張男不但沒阻止還錄影,接著也在車上、汽車旅館性侵小雨,彰化地院一審判廖男和張男5年和5年2月,上訴二審後法官變更法條撤銷原判決,改判兩人均4年2月。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和張姓男子兩人為朋友,張男和未成年小雨(化名)為男女朋友關係,張男2025年5月12日中午邀小雨喝酒,並開車載廖男和小雨一起到彰化花壇一間超市旁空地喝酒,小語因飲用混酒6杯,不勝酒力而昏睡。
廖男竟趁小雨昏睡,在車上拍攝小雨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照片4張並傳給張男,接著對她性侵2次,張男沒阻止,竟拿小雨的手機拍攝兩人性交影像傳到自己手機,廖男並將自己拍攝,還有張男傳給他的性影像,傳給林姓少男觀看。
張男接著接力趁小雨酒醉昏睡,也在車上和汽車旅館對小雨性侵2次,小雨酒醒後報警提告。彰化地院審理時,廖男和張男坦承犯行。因小雨及父母都希望重判,不願和解,判決廖男5年、張男5年2月,兩人認太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兩人觸犯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而非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原審引用法條有誤,審酌兩人坦承犯行,趁小雨酒醉對她性交並拍攝影像,還傳給別人觀賞,對她身心造成嚴重傷害,考量兩人無前科,加上被害人不願和解希望重判。
撤銷改判廖男犯交付少年性影像罪,處2年6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6月,應執行4年2月;張男犯交付少年性影像罪,處2年6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6月,應執行4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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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guntas abiertas
- 兩人是否會再次上訴?
- 被害人後續身心復健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