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苗栗一名陳姓男子因販售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毒友,僅賺取1500元,卻遭苗栗地院重判有期徒刑5年2個月。法官認為陳男以毒養毒,販毒情節嚴重,駁回其減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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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陳姓男子為賺取1500元,於2024年11月4日深夜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便利商店外販售甲基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
稱只賣1次毒品、賺1500元小利 苗栗男遭重判5年2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民眾提供)
為賺1500元,代價是坐牢5年2月!苗栗縣陳姓男子,前年底開車前往頭份市一家超商外,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毒友,犯罪所得1500元,被警方循線查獲。陳男雖辯稱是為了牟取小利、情節輕微請求輕判,但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理完畢,認為販毒行為殘害國人身心,不容寬貸,依法重判陳男有期徒刑5年2個月。
判決書指出,陳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卻仍因貪圖小利鋌而走險,陳男於2024年11月4日深夜11點多開車到苗栗縣頭份市一家便利商店外,以1500元的價格,販賣一包、含袋重1.4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顧客」。
陳男辯護人雖主張陳男販毒次數僅有1次,且對象僅有1人,加上販賣所得僅1500元,金額及數量非鉅,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法官審酌,陳男本身也是毒品施用者,卻進而販毒「以毒養毒」,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重罪,本案已因其偵審中自白減刑至5年以上,陳男正值壯年不走正途,為1500元牟取小利即涉犯重典,客觀上毫無可引起社會大眾憐憫之處,因此駁回減刑請求,依法重判5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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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guntas abiertas
- 陳男是否會上訴?
- 陳男的毒品來源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