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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男子透過手遊認識13歲國二少女,相約摩鐵發生性關係。江男辯稱誤以為少女已升高一,但法官根據IG對話紀錄及少女證詞,認定江男知情。考量兩人情投意合且少女未排斥,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江男1年8月徒刑,民事判賠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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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男子透過手遊結識13歲的國二少女,兩人進而相約到汽車旅館開房發生性關係,少女母親得知後氣炸報警提告,江辯稱誤以為少女已「高一」,但說詞不被法官採信,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徒刑1年8月,民事部分需賠償45萬元。
判決指出,2023年間,江姓男子玩手遊結識了還在就讀國中的少年A女,兩人互加IG好友並在網路上熱聊近半年,隨後在隔年6月8日相約見面,前往高雄市鳳山區某摩鐵開房;江男在短短半小時內與少女嘿咻2次,事後少女母親得知女兒遭網友「開箱」,氣得報警提告妨害性自主。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江男否認犯罪,辯稱少女曾在網路上告訴他自己是「國三升高一」,他根本不知道女方當時未滿14歲;律師則主張兩人認識快一年,以「罪疑唯輕原則」要求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刑責較輕的「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罪」來脫身。
但法官調閱兩人的IG對話紀錄,發現少女曾在對話中打字表明自己「13歲」;少女也出庭作證,指自己目前才讀國二,從沒對江男撒謊說過讀國三。
不過,法官也認為,本案與其他主觀惡性重大的惡意性侵案不同,兩人情投意合,且少女在性行為時並未排斥,江男過往也沒有犯罪紀錄,到案後坦承客觀事實,更屢次表達想與女方母親和解的意願,無奈遭到女方家長悍然拒絕。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後,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幫江男減刑,輕判有期徒刑1年8月;少女和母親另提民事求償70萬元,法官審酌後,判江男應賠45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