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桃園市某國中曾姓男學生因潑水糾紛,在教室揮拳打傷王姓同學致鼻骨骨折,法院判決曾姓學生父母應連帶賠償王姓學生10萬1560元,但王姓學生父親主張曾生行為導致孩子成人後需整形,請求精神撫慰金部分則被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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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曾姓男學生因潑水糾紛,在教室揮拳打傷王姓同學致鼻骨骨折,法院判決曾姓學生父母應連帶賠償王姓學生10萬1560元。
桃園市某國中曾姓男學生與王姓同學在教室發生衝突,竟出拳攻擊王生臉部,造成他眼鏡斷裂、鼻子骨折,成年後還得進行整形及矯正手術,全案僅因潑水糾紛所致,法院判決曾生父母應連帶賠償王生10萬1560元。
雙方衝突發生在去年9月間,曾生被控在教室內朝王生潑水,加上不滿王生反擊,竟出拳揮打王生臉部,導致他配戴的眼鏡毀損,並有左側臉頰挫傷、鼻部撕裂傷、鼻部擦傷,經就醫診斷有外傷性鼻骨折,王生及王生父母據此向曾生及曾生父母求償12萬1560元。
曾生及父母則主張,是同學不慎將水倒在曾生課本,他為甩乾課本的水,不小心噴灑到王生,王生就出手推他的背,他出於阻止意圖才向王生出手,他坦言有過失但王生求償金額太高,也曾提出5萬元和解金並展現道歉誠意,因雙方對於金額想法不同而破局。
判決指出,曾生辯稱朝王生潑水是「不小心」,但他自陳此事發生之前,曾以寶特瓶戳洞朝王生潑過2、3次水,此次也是因向王生潑水導致衝突,過程中王生一直打他,他就揮右手出去,可見曾生出拳自有造成王生受傷的故意,所辯自不可採,依據王生及王父親提出的醫療、交通、眼鏡毀損單據,並審酌雙方身份地位資力等,認為王生求償精神撫慰金以8萬元為適當,總計曾生與曾生父母應連帶賠償10萬1560元。
此外,王生父親另主張,曾生行為導致孩子成人後需進行鼻子整形及矯正,侵害他身為父親的身份法益,也提出精神撫慰金求償,但法官認為,王生所受傷勢並非身體重大傷害,如已達植物人、全身癱瘓或殘廢程度,並不足以影響父母、子女間存有共同生活的扶持利益,難認已達侵害身份法益情節重大程度,王生父親連帶請求精神撫慰金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Preguntas abiertas
- 曾生是否會上訴?
- 王生後續是否接受整形手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