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台北國稅局提醒,共有土地分割後,若共有人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分割前原持有比例價值不等,且無補償約定,應就差額課徵贈與稅。價值增加者為受贈人,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並可扣除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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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共有土地分割時,若各共有人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分割前不等,且無補償約定,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地分割,各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共有人取得的土地價值按分割時的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的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的約定,應就差額課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上述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但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的土增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2025年間甲君及乙君協議分割共有A土地,依分割時A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800萬元,乙君取得的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減少800萬元,因甲、乙二人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無約定另行補償,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認屬乙君贈與800萬元予甲君,乙君應就贈與金額800萬元減除由甲君繳納的土增稅後的餘額,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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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guntas abiertas
- 公告現值如何認定?
- 土增稅扣除比例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