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高雄某補習班發生學童衝突,小華因座位空間遭佔用,與同學小明爭吵後持鉛筆劃傷小明左臉,縫了2針。小明父母求償50萬元,法官考量小明先動手,判小華一家賠償6544元。
Resumen generado por IA
Por qué importa
兩名國小學童在補習班因座位問題發生肢體衝突,其中一人持鉛筆劃傷對方臉部,導致對方送醫縫針。受傷學童家長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賠償金額。
高雄某補習班驚傳學童因爭奪座位引發流血衝突,就讀國小四年級的小華(化名)不滿座位桌面空間遭隔壁同學小明(化名)佔用,兩人吵架後大打出手,過程中,小華拿鉛筆劃傷小明臉部,造成小明左臉「破相」縫2針,小明爸媽不捨提告求償50萬元,法官判小華一家須賠6544元。
判決指出,去年2月21日下午,年僅9歲的小華與小明在補習班內因座位放置物品產生摩擦,小華先動手拿鉛筆在小明童的課本、衣物上畫記,引發小明不滿,隨即抬腳連續踢踹小華5下,造成小華膝蓋瘀挫傷。
隨後雙方衝突升溫,小明先拿鉛筆快速向下戳小華右前臂,小華不甘示弱亦持筆朝對方大腿反擊,兩人在扭打拉扯中,小華右手鉛筆不慎由上往下劃中小明的左臉頰,小明當場流血不止,送醫縫了2針。
小明爸媽不捨孩子「破相」,向小華和他爸媽提告求償5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小華爸媽辯稱,孩子是基於正當防衛,且事後小明的父親在補習班公共空間對小華咆哮辱罵長達20分鐘,並發函指控孩子有「殺人故意」,也讓孩子心靈受創,不應該再賠錢。
法官認為,雙方衝突時,小華劃傷對方臉頰屬於過失而非故意殺傷,且補習班內有老師在場,小華卻未尋求協助而反擊,因此不構成正當防衛;不過,根據監視器畫面,認定是小明先踢人並持筆戳刺才導致衝突擴大,應負擔6成責任,因此判小華一家須賠6544元,可上訴。
Preguntas abiertas
- 補習班老師在衝突發生時的具體作為為何?
- 小明父親對小華咆哮辱罵的詳細內容為何?
- 小華是否曾因類似事件受過處罰?
- 小明臉部傷勢的後續影響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