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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友人轎車遇臨檢遭擊斃 母求償250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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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友人轎車遇臨檢遭擊斃 母求償250萬敗訴

En resumen

新北女子搭友人轎車遇臨檢,友人拒檢衝撞員警,員警開槍制止卻擊中副駕女子致死。女子母親依警械使用條例向新北巿政府求償250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未依程序先向行政機關申請並經訴願,且訴訟類型錯誤,判決駁回。

Resumen generado por IA

Por qué importa

新北市一名女子搭乘友人駕駛的轎車時,因友人拒絕臨檢並衝撞員警,員警開槍制止卻誤擊副駕駛座女子致死。女子母親依警械使用條例向新北市政府請求死亡補償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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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姓女搭友人駕駛的轎車遇臨檢點時,友人拒檢衝撞員警,員警開槍制止,卻擊中坐在副駕的林女,造成林女死亡。林女母親依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向新北市政府請求給付死亡補償慰撫金2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未依程序先向行政機關申請並經訴願程序救濟,訴訟類型也有誤,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潘姓警員2021年4月25日晚間,在新莊區執行臨檢勤務時,發現一輛自小客車車主被通緝,進而要求停車受檢,未料林姓駕駛仍往前衝撞站在車前的警員。

潘姓警員隨後對車輛擊發2槍,擊中坐在副駕的林女,造成主動脈弓破裂、大量出血及兩側胸腔氣血胸。林姓駕駛隨後駕車離去,直到晚間11時44分才將林女送抵醫院,經急救仍於翌日凌晨0時24分死亡。

林母主張,潘姓警員當時並無遭衝撞的立即危險,現場也有其他員警支援,無立即開槍射擊的必要,卻在未站穩、無法準確瞄準的情況下,單手近距離朝駕駛位置方向開槍,形同朝車內人體胸口高度射擊,導致女兒死亡,因此依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死亡補償慰撫金250萬元。

新北市政府主張,該條所稱「第三人」,應限於警察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的無辜善意第三人,如路過民眾或遭挾持者,林女當時與駕駛同車,且依駕駛供述,2人因身上有毒品殘渣袋、駕駛無駕照而怕被查獲,因此林女催促開車逃逸,認為林女非單純無辜乘客,而是自願搭乘並自曝於風險,不屬請求補償的第三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進一步審究林女員是否屬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所稱的第三人,而是從程序面駁回原告請求,認定若依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請求損失補償,應先向各級政府提出申請,由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准駁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女母親先位聲明直接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250萬元,屬於一般給付訴訟,但本案應先由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不能直接提起給付訴訟,因此訴訟類型選擇錯誤,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至於林女母親請求法院判命新北市政府作成准予給付250萬元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雖屬課予義務訴訟,但本案起訴前並未經訴願程序,原告訴訟代理人也當庭確認未提起訴願,因此同樣欠缺起訴要件,於法不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林女母親因誤用訴訟類型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也未經訴願程序而不合法,均應駁回,訴訟費用由林女母親負擔。

Preguntas abiertas

  • 員警開槍時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立即危險要件?
  • 女子是否屬於警械使用條例中的無辜第三人?
  • 若程序合法,女子母親是否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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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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