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台北市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吊車司機因視線死角撞死18歲女騎士,司機後病故,家屬拋棄繼承。女騎士母親向工程公司求償,法院判決可求償297萬元,但因已獲700萬元保險理賠,扣除後無餘額,判工程公司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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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去年6月,台北市發生一起吊車輾斃18歲女騎士的死亡車禍。司機賴男後病故,家屬拋棄繼承。女騎士母親向工程公司求償120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強制險已賠付700萬元,超出應賠金額,判決工程公司免賠。
台北市大安區去年6月21日下午2時許發生死亡車禍,77歲賴姓駕駛開吊車於新生南路往北、右轉忠孝東路時,疑視線死角未注意前方機車,輾過年僅18歲的蔡姓女騎士導致臟器外露當場死亡;賴男同年10月病故,家屬皆拋棄繼承,蔡女母親向吊車靠行的工程公司求償12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蔡母得以求償297萬元,含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但她已獲賴男保險公司賠付的700萬元強制險等保險金,扣除後已無餘額可請求,判她敗訴,工程公司免賠償。可上訴。
蔡母主張,她傾全力悉心照料女兒,寄託女兒為家庭未來的希望,更視她是人生最大支柱與精神寄託,女兒無辜身亡,使她頓失親情依靠,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無盡哀痛,她的悲痛不是物質或時間或一紙賠償可以衡量,至今女兒離世逾百日,吊車公司案發後未曾現身表達歉意,也未出席告別式,因此向其請求喪葬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1200萬元。
工程公司答辯,吊車是賴男購買所有,只是為了依規定必須登記,才讓有交情的賴「靠行」,公司對該輛吊車沒有所有權及管理使用權,和賴男也沒有僱傭關係,其工作也非由公司指派,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賴男死於心因性疾病,案發後也向檢警陳述身體不適,出發前曾在路邊休息2小時才上路,法官認為車禍起因與健康因素有關,沒有故意肇事事由。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工程公司既已坦認讓賴靠行,自是賴男的雇用人,其平時未負起監督、叮囑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駕車的身體狀況等,有所過失,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蔡母可求償喪葬費89萬多元、機車損失8萬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但蔡母未能舉證現在及將來不能維持生活的理由證據,請求女兒未來扶養她的費用無據,不予准許,總共應可獲賠297萬元。
判決書指出,蔡母與工程公司在法庭皆不爭執蔡母已經領取700萬元強制險,已超出應賠金額,兩相扣除後,蔡母已無從再請求工程公司額外賠償,故判決蔡母敗訴,工程公司無須賠償。可上訴。
Qué observar
Perspectiva de IA — posibilidades, no hechos
蔡母可能對此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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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guntas abiertas
- 工程公司是否應負監督責任?
- 賴男健康因素與車禍的確切關聯?
- 蔡母是否會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