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長榮航空前駐中國代表喬思齊因遭中國吸收,試圖向陸委會官員行賄刺探機密,遭判刑6月定讞。法院考量其犯行未遂,未對國家安全造成實害,但仍依違反國安法及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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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公司前駐中國代表喬思齊,於2012年至2014年間,被中國情治單位吸收,向行政院陸委會一名官員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的委外研究案資料,並試圖以10萬元現金行賄對方,但被拒而未遂;高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貪污罪之行賄等罪起訴,高等法院今年1月宣判,依行求賄賂等罪判6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宣告褫奪公權1年、沒收賄款3萬元人民幣;喬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無違誤,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喬思齊於2012年至2014年間,擔任長榮航空駐中國代表期間,被中國情治單位吸收,向陸委會一名官員刺探、蒐集關於兩岸直航的委外研究案資料,並試圖為中國情治單位轉交10萬元新台幣現金賄賂作為酬謝,但該官員予以拒絕,未能得逞。
調查局國安站獲報,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檢方偵辦後,去年10月依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為中國刺探、蒐集公務應秘密文書」、「發展組織未遂」罪,以及貪污罪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3罪起訴喬男。因涉國安法,一審由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後認定,喬男明知楊姓官員為陸委會官員,可接觸中國政策研究及綜合規劃、中國情勢研判等機密事項,喬亦明知中國中共政權是敵對勢力,不得為其刺探、蒐集公務應秘密文書或發展組織,卻仍協助中國發展情蒐及滲透等任務。
合議庭考量,喬男偵查、審理時均已坦白承認犯行,且楊姓官員警覺而拒絕其刺探,犯行未遂,未對國家安全造成實害,量處6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1年,沒收人民幣賄款。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