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陸軍少校疑未經核准傳送兵要資料遭記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未能證明資料已依法核定為機密,判決撤銷記過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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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陸軍少校疑因傳送兵要資料遭記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陸軍司令部未能證明資料已依法核定為機密,判決撤銷處分。
陸軍專科學校李姓少校因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認定,於2023年4月至6月間未經核准透過軍網Skype傳送兵要資料給時任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謝姓中校,遭記過一次處分。李姓少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涉案資料未依法核定為機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陸軍司令部未能證明涉案兵要卡已完成機密核定程序,判決撤銷記過處分及訴願決定。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少校當時任職陸軍司令部軍事情報處情報整備組少校情報參謀官。陸軍司令部認定,李姓少校於2023年4月至6月間,將機密級兵要資料透過軍網Skype傳送給謝姓中校,違反保密規定,因此於2024年11月核予記過一次處分。李姓少校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李姓少校主張,其接手兵要整備業務後,因航特部執行相關研析任務,在上級指示下提供資料供參考使用。謝姓中校後因涉洩密案遭檢調偵辦,自己也曾以關係人身分接受調查,但檢方認定其並無收受對價或交付軍事、國家機密犯行,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李姓少校指出,提供給謝姓中校的資料來自各作戰區指揮部呈報內容,並非自行製作,也未經權責長官核定為機密;部分內容甚至可由公開來源取得,難認屬國家機密。
陸軍司令部則主張,兵要資訊是否具有機密性,應視其軍事價值及戰術運用而定。李姓少校身為兵要業務承辦人,曾接觸及簽辦機密公文,應知悉相關資料具機密屬性,因此處分並無不當。
法院指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除須具備實質上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要件外,也必須依法完成核密程序。本案審理期間,陸軍司令部先稱涉案資料包含第三、第四及第五作戰區兵要卡,後又改稱僅涉及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因此爭點應限於該兵要卡是否已依法核定為機密。
陸軍司令部提出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2023年1月及2月兩份函文作為證據,但法院認為,兩份函文內容為登陸海灘威脅評估表及兵要情報分析表,與第四作戰區兵要卡無關,無法證明涉案兵要卡已完成機密核定程序。
法院認為,陸軍司令部始終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在交付時已依法核定為機密,因此原處分認定李姓少校交付機密級資料的事實基礎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Preguntas abiertas
- 兵要資料的機密核定標準為何?
- 軍網Skype傳輸資料的保密規範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