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簡姓男子被控於2024年5月30日晚間,在氣泡酒中摻安眠藥後,趁女子斷片之際猥褻得逞。然而,女子在警詢與法院審理時證詞反覆,且有重大瑕疵,法院調閱監視器後,未能證明簡男有猥褻行為,最終判決簡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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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簡姓男子因合作投資股票認識一名女子,女子控訴簡男在氣泡酒中摻安眠藥後猥褻她,但法院審理時女子證詞反覆,最終判決簡男無罪。
簡姓男子2024年3月因合作投資股票與一名曾是美髮師的女子認識,女子控訴,同年5月30日晚2人相約碰面,簡男在氣泡酒裡摻安眠藥,趁她斷片之際,攙扶她到某超商廁所內猥褻得逞,嘉義地檢署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簡男,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審酌女子證述歧異矛盾且有重大明顯瑕疵,判決簡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女子控訴,因合作投資股票經常與簡男見面,2024年5月30日晚間,簡男攜帶鋁罐裝氣泡酒及鎮靜安眠藥物與女子見面,當晚11點許為了躲雨,先到某診所前,簡男趁她不注意,在氣泡酒中摻安眠藥,她喝酒後意識不清、要求上廁所,簡男於是在5月31日凌晨1點55分許,騎機車載她前往統一超商秀泰門市,攙扶她到2樓廁所內撫摸其胸部、下體等猥褻。
簡男辯稱,沒有在氣泡酒內摻安眠藥給女子喝,且攙扶女子到秀泰超商2樓廁所外面,他沒有進入廁所摸女子胸部及下體,並辯稱女子控訴的內容前後不一致,審理時明確證述是為陷害他才提起不實告訴。
女子警詢時曾控訴,簡男已將氣泡酒瓶蓋拉開,還叫她要搖一搖再喝,她喝完後就頭暈躺在椅子上,對後面發生的事情已沒有意識;隔天晚上與簡男碰面,簡男說「已經把我舔光光、看光光、摸光光」,還講出她胸部大小、陰部有疤等特徵,她才報警。
然而法院審理時,女子又改供稱簡男是在她面前將氣泡酒打開,她要上廁所時,簡男僅攙扶她到廁所外面,她是自己進入廁所;她原本做美髮工作,股票有賺錢就辭職,後來股票虧錢,認為是簡男害她把工作辭掉,所以想要害他,事發時可能因為牙痛有吃止痛藥又喝酒才斷片,是她誤會簡男。
合議庭法官認為,女子證述內容歧異矛盾且有重大明顯瑕疵,調閱超商監視錄影器,無從證明簡男與女子共同進入廁所,更遑論對女子有猥褻行為,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證明程度,無法達到可排除合理懷疑而形成簡男有犯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法律上確信程度,判決無罪。
Preguntas abiertas
- 女子為何證詞反覆?
- 簡男是否真的有下藥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