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桃園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兼垃圾車司機焦男,被控收受每車次1000元賄賂,協助清運非法廢棄物。一審判刑2年10月,焦男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高院認為焦男不符自首要件,且刑度不符緩刑規定。
Resumen generado por IA
Por qué importa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清潔隊員兼垃圾車駕駛焦姓男子,被控與劉姓隊員收受非法廢棄物代收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代價,違法協助清運非法廢棄物並送往焚化廠處理。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清潔隊員兼垃圾車駕駛焦姓男子,被控與另一名隊員劉姓男子收受非法廢棄物代收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代價,違法協助清運非法廢棄物並送往焚化廠處理。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焦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焦男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焦男自2017年2月至2021年間,任職於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擔任清運班清潔隊員兼垃圾車駕駛,負責夜間垃圾清運工作,屬依法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規定,他應依指定路線收運一般家戶垃圾,且不得收運事業廢棄物。
不過,焦男卻與另一名清潔隊員劉男,收受非法廢棄物代收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為代價,違法協助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送往焚化廠處理。
焦男上訴主張,本案應有自首規定適用,並請法院考量他的犯後態度、家庭狀況等情,給予附條件緩刑的自新機會。
高院審理後認為,焦男雖曾在偵查中提出自首狀,但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主要犯罪事實,起初否認收受報酬;在廉政署發動調查後,也否認收賄,直到廉政署查知他收受賄賂後,焦男才坦承犯行。
高院認定,焦男的行為不符合自首要件,無法依自首規定減刑,且一審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及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量刑並無過重或違法不當。
此外,焦男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宣告刑已超過有期徒刑2年,與緩刑要件不符,因此無法宣告緩刑。高院認為焦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Preguntas abiertas
- 劉姓隊員的判決為何?
- 非法廢棄物代收業者的身份為何?
- 有多少非法廢棄物被清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