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酒駕累犯不得假釋,重大暴力犯罪判逾10年者亦不得假釋。但草案被指有邏輯錯亂,如未比照酒駕罪規範過失致死,且一級毒品罪犯仍可假釋,與德國法化架構融入台灣社會的適應性也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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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萃文
行政院近期通過法務部所提《刑法》等修正草案,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酒駕罪)之累犯,再犯同一罪者不得假釋、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虐童致死致重傷等案件)判處逾10年者,不得假釋之規定,國民黨立院黨團亦拍板推動死刑、鞭刑公投逕付二讀,我國刑事政策往重刑化一意孤行,當可斷言。
行政院會於6月25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法,增訂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資料照,行政院提供)惟此次法務部版《刑法》修正草案,卻仍有數點缺失待討論。首先酒駕罪固然可惡,但刑法上相關交通犯罪甚多,以實務上最常見之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及第185條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為例,為何未比照酒駕罪增訂累犯及不得假釋規定,其規訓構想看不出個所以然來。
又法務部草案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逾10年者(比如無期徒刑),將終身監禁至死,永無出獄機會,固然能安撫被害者家屬及滿足國人法感情,惟依官方立法理由重大暴力犯罪將僅限於故意殺人等直接侵害生命權情形,其他刑法及特別刑法相關犯罪如暴動內亂罪、《貪污治罪條例》一級貪污罪、甚或近期行政院剛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依托咪酯」等一級毒品罪,縱使判處逾10年徒刑,犯人仍可依《刑法》第77條服刑滿二分之一後申請假釋,先不論侵害生命法益犯罪可罰性本就未必比侵害整體國家、社會法益犯罪為重,販賣一級毒品在文明各國皆是萬國公罪,依法務部草案竟仍有假釋機會,法理邏輯錯亂,實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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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近來長照殺人案件頻傳,由於我國《刑法》並無德國等歐洲國家安樂死阻卻違法相關規定,若照顧者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判處逾10年徒刑,依法務部草案亦將永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此不僅有違刑法「期待可能性」人道精神,部分照顧者在長期精神受控、筋疲力盡之下,可能於犯後立即選擇結束自己生命,不可不慎。
最後現行我國整體法律架構幾已全盤「德國法化」,是否能融入臺灣社會民情及國人的思維情感,能否滿足國人對美好生活或理想社會秩序的期待?仍有待驗證。早有智者正確指出「現行德國化法律架構下與我國人民心靈上的距離,可能還要遠超過臺灣到德意志的空間距離」。凡此,均需再事權衡調整,俾能承擔起本次《刑法》修法的價值與貢獻。
近期行政院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依托咪酯」為一級毒品罪,縱使判處逾10年徒刑,犯人仍可依《刑法》第77條服刑滿二分之一後申請假釋。(資料照) (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