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entiel
高雄黃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出金手」,協助詐騙鍾姓女子390萬元。黃女被捕後坦承犯行,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8月,並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3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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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quoi c'est important
黃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出金手,協助詐騙鍾姓女子390萬元,最終被判刑並需賠償。
女為詐團出金1千元,被判1年8月還要賠390萬。(資料照)
高雄黃姓女子加入洪姓男子等人組成的假投資詐騙集團,擔任出金手,鍾姓女子誤信,前後六次轉帳或面交共三百九十萬給該集團成員,鍾女事後發現被騙,報警逮獲黃女,黃女坦承犯行,刑事部分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八月徒刑,鍾女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黃女未到庭,台中地院法官仍判決黃女要賠三百九十萬元。
判決指出,黃女在二〇二四年間加入洪姓男子、葉姓男子組成的假投資詐欺集團,擔任出金手,黃女等集團成員於二〇二四年七月間,以下載某投資應用程式可投資獲利為由,詐騙住在台中的鍾姓女子,該集團為取信鍾女,由洪男交付一千元指示黃女,同年七月十一日從郵局匯款到鍾女帳戶。
鍾女誤信可投資獲利,於同年七月五日到八月二日,以轉帳或面交等方式,交付共三百九十萬元給該詐欺集團成員,後來察覺被騙報警查獲黃女。
刑事部分,黃女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黃女的犯行使鍾女財產權受到侵害,並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決黃女一年八月徒刑。
鍾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黃女在台中地院審理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不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庭進行言詞辯論,由法院一造辯論判決,法官認為視同自認,認定黃女犯行與鍾女所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黃女應賠三百九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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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ouvertes
- 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是否被逮捕?
- 黃女是否會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