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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排店員工偽造112萬點數折抵消費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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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13.06.2026Crime2 dk okumaChina

牛排店員工偽造112萬點數折抵消費遭判刑

L'essentiel

一名洪姓男子在連鎖牛排店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了價值新台幣112萬元的點數,並用於折抵消費。一審法院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被告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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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男子在牛排店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了112萬元點數,並用於折抵消費,遭店家提告。一審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刑4個月,二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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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男子任職某連鎖牛排店時,偽造累計消費新台幣112萬元點數,事後以點數折抵消費被提告,一審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4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依檢方起訴書,洪姓男子民國113年5月到7月底任職苗栗縣苑裡鎮某連鎖牛排店分店,利用職務之便以假名申設會員帳號,自行登錄系統偽造3筆共112萬元消費,累計1萬2200點數。

洪姓男子113年8月到台中市清水區分店出示會員APP,折抵當天價值720元餐點,店員發現洪姓男子會員帳號有異,報警處理,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依中華民國刑法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洪姓男子否認犯行,辯稱同事指他人不要的點數要轉給他,他消費時店家詢問是否有會員可折抵餐點,他不清楚會員帳號有多少點數等。

不過,洪姓男子同事出庭否認,公司主管也證稱會員點數無法轉贈他人,任一分店也難有單日100萬元營業額。另外,法院查出洪姓男子會員點數累計時間點,已於苑裡分店任職,認定事證已臻明確。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雖事後已清償點數兌換餐點消費金額,但犯後否認犯行,甚至推諉責任,犯後態度甚不佳。二審日前宣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À surve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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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姓男子可能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

    Possible · En quelques semaines

Questions ouvertes

  • 洪姓男子是否會再上訴?
  • 其同事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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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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