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entiel
屏東地檢署起訴中華統一促進黨柯姓副主委,指控其接受國台辦指示,招攬選民赴中旅遊招待並為特定候選人拉票。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判決柯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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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偵辦中華統一促進黨柯姓副主委涉嫌接受中國國台辦指示,在總統大選期間招攬選民赴中旅遊招待並為特定候選人拉票,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起訴。
屏東地檢署偵辦中華統一促進黨文正黨部柯姓副主委,涉嫌在本屆總統大選期間,接受中國國台辦官員所託,協助招攬多名選民赴中接受旅遊招待,為特定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拉票,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起訴後,屏東地院以罪證不足為由,判柯男無罪,可上訴。
屏檢指出,柯男擔任某鄉村長聯誼會會長,並具有中華統一促進黨文正黨部副主委身分,先後於2023年6月15日至19日、9月10日至14日、11月5日至10日、11月22日至26日間,接受國台辦官員指示,招攬具投票權的選民赴中接受旅遊招待,柯並於旅遊期間前後,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工具,要求受招待的選民支持特定總統及立委候選人。
柯男否認檢方指控,強調他是受中國台商邀請才會找人去中國旅遊,行程都是台商安排、招待,沒有國台辦人員隨行也沒有談到選舉議題,只有吃飯時台商基於禮貌有邀請當地台辦人員參加,台辦人員雖曾提及「兩岸一家親」、「兩岸早日實現和平統一」等語,但這只是一般的場面話。
柯男辯護人主張,該案52位共同被告中只有柯被起訴,其餘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見證據不足以認定該旅遊活動具賄選性質,且證人均證稱在餐會及旅遊過程中從未遭人明示或暗示應支持特定總統、副總統、立員候選人或政黨,亦無任何要求返台後協助拉票或從事選舉活動。
屏東地院認為,柯男於行程前曾向部分證人表示本次旅遊有中國台商協助負擔部分費用,旅遊費用較一般行情低廉,且根據證人證述,均指稱無論於旅遊行前、旅程期間或返台後,柯男、台商或其他在場人員均未曾向他們提及應支持、不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亦未曾要求他們在選舉中投票給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檢方卷證內並無任何證據足認柯男曾藉由旅遊、參訪或餐敘機會,進而對團員為候選人宣傳、請託支持或其他足以影響投票意向具體行為,故無從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反滲透法等刑責相繩,應無罪諭知。
Questions ouvertes
- 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件?
- 國台辦是否會對此判決有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