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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侵占公款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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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侵占公款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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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Yayınc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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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出納局前上校組長劉冠軍,任內於2000年侵吞公款1億9220萬元與機密資料後,潛逃出境赴中國交付「奉天專案」等3項專案密件;偵辦其中侵占公有物罪嫌的士林地檢署,今天認定劉涉貪污罪侵占公有財物的追訴權時效加計通緝時間,已於去年8月期滿,今天將劉冠軍處分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並透過「偵查中變價及單獨沒收」機制,成功將劉冠軍名下的豪宅、股票及存款變現,為國庫追回高達1億9555萬5977元的不法所得,徹底剝奪其犯罪利得。

不過,劉冠軍尚未完全「安全下莊」,高檢署於2021年將他增列投敵罪,起訴並發布通緝。高等法院去年9月認為本案已逾25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訴,檢方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劉冠軍過去曾任國安局前上校出納組長,並且職掌「奉天專案」等秘密經費,但他利用職權挪用公款辦理定存等方式,侵占1.9億元公款孳息,並在2000年5月間擔心政黨輪替會東窗事發,遂偷渡出境,檢方接獲通報後展開追緝,並凍結劉冠軍金融機構帳戶裡的資金以及集保帳戶內的股票,查封劉冠軍名下的北市木柵房產。

士檢指出,劉冠軍於1994年至2000年間,利用負責專案經費的機會,侵占孳息等款項共計1億9220萬7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的追訴權規定,加計因通緝而停止計算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

士檢計算,劉冠軍的犯罪行為終了的最末日為2000年5月22日,因劉冠軍逃匿而發布通緝,致偵查程序不能繼續,加計停止期間的追訴權時效25年以及偵查期間85日後,追訴權時效已於2025年8月14日期滿,今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將劉冠軍處分不起訴。

檢方通緝同時,持續單獨追徵沒收不法所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變價拍賣劉冠軍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聯繫證券商進行委賣,2023年3月完成拍賣其聯電19萬837股、台積電20萬8309股、華邦電46萬3669股、云辰9萬9858股,合計96萬2673股,實際完成追徵沒收1億2915萬7485元。

加上拍賣劉冠軍名下木柵房地產、帳戶存款,總計為國庫追回高達1億9555萬5977元不法所得,徹底剝奪其犯罪利得。

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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