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entiel
強颱巴威逼近,台中市政府宣布10日晚間6點後及11日全天停班停課。勞工局提醒,若勞工因颱風無法出勤,雇主不得扣薪、視為曠工或解僱;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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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quoi c'est important
強颱巴威持續逼近,台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勞工局提醒,颱風天出勤的勞工權益。
強颱巴威持續逼近,台中市政府宣佈今(10)天晚間6點之後、及明(11)日全天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勞工局表示,若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處宣布停班,或因災害導致交通受阻無法出勤,雇主不宜扣薪,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更不能要求改請事假、補班、扣全勤或解僱;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
勞工局表示,雖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明文訂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經轄區首長依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若因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交通受阻而無法出勤,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當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的勞工,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若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勞工局指出,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加班部分,雇主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工資部分應加倍給予,雇主亦應於事後給予補休1日。
針對颱風假出勤所稱事後補假休息,最遲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使用,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休假期日;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最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使用,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勞工局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並放置於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Questions ouvertes
- 勞工是否會主動要求加給工資?
- 雇主是否會主動提供交通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