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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因背信罪判刑入獄,出獄後仍欠台糖1.7億元債務。台中地院因其未償還且生活奢華,裁定管收6個月。吳乃仁雖辯稱生活無法自理,但因未提出具體清償計畫,法官仍准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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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因背信罪判刑入獄,出獄後仍欠台糖1.7億元債務,台糖聲請管收獲准。
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被控在董事長任內販賣土地給春龍公司,被依背信罪判刑9月,並入監服刑出獄。民事部分,他欠台糖1.7億元尚未償還,台中地院本月3日囑託台北地院執行拘提未果,吳乃仁11日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到台中地院接受訊問,被法官裁定管收,送進台中看守所;台中地院今天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管收最長可達6個月。
吳乃仁於台糖董事長任內,販賣台糖土地給春龍公司,除因背信犯行服刑,他與春龍公司還應償還台糖損失,在加計利息與衍生債務下,估算達1.7億元,因尚未償還,台糖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
台糖指出,吳乃仁只執行750萬元,並有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名車、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豪奢生活,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
吳乃仁本月11日在律師陪同下到案接受訊問,辯稱其所居住的地方為兒子所有,並出租給他人使用;他罹患帕金森氏症,生活無法自理,需子女照顧而居住在子女住處,導致未到庭接受訊問及陳報相關資料,表達有與台糖協商清償債務的意願。
中院表示,已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完整報告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的義務,吳乃仁雖表達有協商意願,但未提出具體清償債務內容,台糖代理人亦當庭表示當天無法進行協商。
法官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的財產,並考量其屢次未依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裁定准予管收;吳乃仁可對裁定提起抗告。
中院今天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因此吳乃仁管收最長為6個月。
Açık Sorular
- 吳乃仁何時能償還債務?
- 台糖將如何追討剩餘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