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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馬來西亞籍男子來台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騙走李姓女子1000萬元。士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尹男3年4月、蔡男3年2月,兩人刑滿後均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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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馬來西亞籍男子來台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以偽造證件及假憑條向被害女子收取投資款,騙走1000萬元。
馬來西亞籍男子尹姓男子、蔡姓男子跨海來台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分別持偽造工作證及假憑條,向被害女子收取投資款,被害人李姓女子誤信下載APP投資即可獲利,先後遭騙1000萬元。
士林地院審理後,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財物達500萬元罪,判尹男3年4月、蔡男3年2月,兩人刑滿或赦免後均驅逐出境。
判決指出,尹男自2025年3月間起,加入Telegram暱稱「馬可」、「H」、「懷特」等人所屬詐騙集團,負責擔任面交車手。詐團成員向李姓女子佯稱,下載「京鴻」APP投資入金即可獲利,李女於2025年間分4次交付共500萬元給尹男。
尹男收款時,出示在超商列印的偽造工作證,並交付偽造的「京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憑條作為憑證。收款後,他再依詐騙集團指示,將款項放在指定地點或轉交上游成員,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另一名被告蔡男則於2025年4月間加入同一詐騙集團,同樣擔任面交車手。詐團成員以相同話術詐騙李女,蔡男出示偽造工作證及假憑條,向李女收取500萬元後,再將贓款轉交詐團上游成員。
士林地院認定,兩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行為同時構成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財物達500萬元罪。
士林地院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嚴重侵害社會秩序及民眾財產法益,兩人正值青年,卻跨海來台擔任車手取款,造成被害人各遭詐500萬元,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行為實屬不該;考量兩人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判尹男3年4月、蔡男3年2月。
法院並認定,蔡男自承本案取得5000元報酬,尹男雖否認獲利,但法院認為兩人同樣加入同一詐團、擔任相同車手角色,難認尹未取得報酬,認定尹男4次取款共取得2萬元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或追徵。
士林地院指出,兩人均為馬來西亞籍,跨海來台後未遵守我國法律,反而從事詐騙集團面交車手工作,擴張詐團規模,也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危害治安甚鉅,宣告兩人刑度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Açık Sorular
- 詐騙集團上游成員是否被追緝?
- 被害女子是否能追回部分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