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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i更一審:土地浮覆即復權 國有登記應塗銷
更一審:土地浮覆即復權 國有登記應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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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土地浮覆即復權 國有登記應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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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一筆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因河川浮覆後被登記為國有。原地主後代提告,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土地浮覆時原所有權即回復,國有財產署應塗銷國有登記,由繼承人公同共有。此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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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社子島一筆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因成為河川遭削除登記,後浮覆卻被登記為國有,引發原地主後代提告追討祖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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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社子島一筆日治時期私有土地,一九三二年間因成為河川遭削除登記,近六十年後隨堤防興建重新浮覆,卻被登記為國有。原地主李玉水後代提告追討祖產,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土地浮覆後原所有權即當然回復,判國有財產署應塗銷國有登記,由李玉水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玉水在日治時期擁有該筆土地,土地於一九三二年間因成為河川而遭削除登記。台北市政府興建社子島防潮堤後,士林地政事務所於一九九〇年公告土地部分浮覆,二〇〇二年重新編定地號,二〇〇七年首次被登記為國有。

李玉水於一九四六年死亡,其次子李智的再轉繼承人李國彰主張,土地浮覆後,所有權應回復為李玉水所有,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國有登記已侵害繼承人的土地權利,因此提告請求確認所有權並塗銷登記。

國產署抗辯,依日治時期台灣的繼承習慣,李智早已與李玉水分家,喪失家產繼承權,且土地尚未劃出河川區域,仍屬水道,不符合回復原狀要件。此外,該地自一九九〇年浮覆後持續作為防汛堤防使用,國產署已因時效取得所有權,李國彰的請求權也已逾期。

高院更一審指出,日治時期戶籍資料雖記載李智「分家」,但僅憑戶籍登記,無法證明他已另立一家、獨立營生,或與其他繼承人完成家產分割。土地資料反而顯示,李玉水其他土地後來仍由李智等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足認李智未因分家喪失繼承權。

合議庭認定,該筆土地已在物理上重新浮現,且可明確計算面積、範圍,並與原地籍資料比對,已屬回復原狀。依土地法規定,原地主所有權於土地浮覆時即當然回復,不必等待地政機關核准,也不以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為要件。

法院並指,日治時期原屬人民所有、後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而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人民基於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原判李國彰勝訴,高院前審一度逆轉判其敗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再判國產署敗訴,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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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財產署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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