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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陳姓男子約女友人續攤飲酒,臨別前被控強制猥褻指侵。一審否認犯行判刑,二審坦承犯行並達成35萬元和解,獲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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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約女友人到居酒屋用餐,再回住處飲酒,臨別前擁抱時被控猥褻指侵。
高雄市陳姓男子約即將離別的女友人到居酒屋用餐,再回住處飲酒到隔天清晨,臨別前擁抱失控,被控猥褻指侵。陳男一審否認犯行,但女子內褲被驗出男性DNA,陳男被依強制猥褻罪判1年徒刑;上訴後,陳男二審改口坦承犯行,以35萬元達成調解,獲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A女證稱,2024年3月20日和陳男一起坐車去他家喝酒續攤,隔天清晨約4點要離開時,告訴他6月後就會離開高雄,他說捨不得,兩人擁抱,陳男一直不放手,開始撫摸她屁股、胸部、還指侵,當時她一直哭,並跟他說不要這樣,把他推開,陳男意識到做錯事,最後幫她叫車回家。
法院一審審理,陳男否認犯行,監視器畫面所示由A女主動撫摸被告身體,且被告並無脅迫A女一同下樓搭車、在場等候之行為,難認被告有何違反A女意願之情。但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鑑定結果雖載述A女外陰部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陳男被依強制猥褻罪判1年徒刑。
陳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口坦承犯行,與A女以35萬元達成調解,獲緩刑3年。
Açık Sorular
- 被告為何一審否認犯行,二審卻坦承?
- 被害人是否還有其他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