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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清怡建議,創業團隊應在初期透過契約及制度明確權利義務,以降低資金管理、股權設計及退場機制衍生的法律爭議,例如股權平均分配易致決策僵局,建議採51%-49%或67%-33%配置,並預設僵局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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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創業卻鬧拆夥的狀況常見,凸顯創業團隊在資金管理、股權設計及退場機制上的潛在風險。
杰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清怡指出,過於平均的股權結構反而容易形成決策僵局。(本報製作)
共同創業卻鬧拆夥的狀況早已是老生常談,從「Color C'ode凱莉小姐」熄燈到范牧群創業卻屢吃官司等案例,也凸顯創業團隊在資金管理、股權設計及退場機制上的潛在風險。對此,杰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清怡建議,創業初期即應透過契約及制度明確權利義務,以降低日後拆夥衍生的法律爭議。
陳清怡指出,合夥創業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資金管理。實務上,負責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經常主導營運決策,甚至先行代墊款項,若事後缺乏完整紀錄,便容易引發帳務爭議。
她建議,創業團隊應在合夥契約中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將公司帳戶與個人帳戶區隔,妥善保存付款憑證,並建立固定核銷及查核機制,讓非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確認。此外,重大支出應盡量保留書面或電子決策紀錄,公司大小章及銀行印鑑則宜分權管理,以降低單一人員掌控風險。
在股權設計方面,陳清怡表示,不少創業團隊為展現平等精神,採取平均持股模式,但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過於平均的股權結構反而容易形成決策僵局。
她建議,可採51%與49%等具決策優勢的股權配置;若條件允許,也可規劃67%與33%的持股結構。同時透過股東協議預先設計僵局處理機制,例如重大爭議發生時的股權買賣安排或退場機制,以避免衝突長期延續。
此外,許多新創公司除資金出資者外,也會有提供技術、人脈資源的共同創辦人,並以技術股或乾股作為報酬。然而,實務上卻經常出現股份已先行配發,相關人員卻提前離開,甚至未完成原先承諾工作的窘境。
對此,陳清怡建議,技術股設計應與實際貢獻連結,可透過股東協議約定具體工作內容,並採分期取得機制,讓股權隨服務年限或績效目標逐步到位,同時搭配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買回權或未達標時的股份回收機制,以維持權利義務平衡。
至於創業夥伴拆夥後另創品牌的情況,陳清怡指出,單純的商業概念、經營模式或創業想法,通常難以受到法律保護。若未事先透過契約進行規範,即使認為對方複製原有事業,也未必能有效主張權利。
因此,她建議創業團隊在成立初期即簽署保密協議(NDA)等契約進行風險管理,並視需求規劃競業禁止條款及股東離職後的相關限制。不過,相關約定仍須符合合理的期間、地域及業務範圍,部分情況下也應提供適當補償,否則法院仍可能認定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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