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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涉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从源头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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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涉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从源头防范化解风险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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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4日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旨在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筑牢西部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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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den Önemli?

四川省原条例于2002年施行,随着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已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安全风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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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8月14日电 (单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4日下午在成都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年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国家层面构建起全新的国家安全审查、许可、监管制度。

四川省2002年施行的原条例已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安全风险挑战。原条例在监管模式、部门协同、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与上位法、实际需求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新制定《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四川省军工科研单位密集、城市开发建设与涉密要害单位安全防护矛盾突出的省情实际,健全安全治理制度短板的现实需要,对于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筑牢西部安全屏障、促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25条。在健全管理体制,细化各方法定职责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安机关职责,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定依法设立的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管理权限,加强与其所在地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条例》完善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控制区划定调整程序,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涉及安全控制区域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规划审议;规定拟出让、出租安全控制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州)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在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向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以及机场、车站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完)

Açık Sorular

  • 《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 相关企业如何进行合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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