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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i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遭判罰俸一年,原因曝光
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遭判罰俸一年,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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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遭判罰俸一年,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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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前法官施志遠因任職期間提供法律意見、代撰書狀並預收委任費,遭職務法庭判罰俸一年。判決理由指出,施志遠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法及倫理規範,損害司法公正形象,但考量其過去的貢獻及違失行為未達最嚴重程度,最終處以罰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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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den Önemli?

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被控任職期間提供律師法律意見、代撰書狀並預收委任費,法評會認定違反法官法,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公務員。

Yazı boyutu

台南地院前法官施志遠被控任職期間提供律師法律意見、代撰書狀並預收委任費,法評會認定違反法官法,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公務員。職務法庭今宣判罰俸一年,如今判決理由也出爐,認定施志遠於任職期間提供法律意見、代撰書狀、轉介案件並收取報酬等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

判決指出,施志遠於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2月底仍具法官身分期間,涉及10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分別有提供律師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轉介案件給律師承辦並收取介紹費,以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預先或於離職後收取委任律師費等行為。

職務法庭認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是維護司法公正與避免利益衝突的重要原則;法官若在職期間從事律師業務,容易利用對法院運作的熟悉程度、與其他法官的同僚關係,甚至藉由法官身分所附帶的威望,為特定當事人爭取訴訟優勢,進而破壞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賴。

職務法庭認定,施志遠在規劃離職前,已開始將案件介紹給律師事務所並抽取介紹費,也提前承接案件、收取律師費及從事實質律師業務,不僅有損法官廉潔與正直形象,更可能影響外界對司法獨立與公正性的觀感,因此認定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具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審酌,施志遠是在萌生離職念頭後,與國中同學、律師梁家瑜討論未來合署辦公規劃時,一時失慮而提供法律協助,與刻意利用法官職務經營人脈、運用司法資源牟利的情形仍有差異;且他並未利用法官頭銜為特定當事人爭取訴訟利益,收取報酬時間也多集中於辭職令即將生效前後,違失行為並未達最嚴重的程度。

職務法庭考量,施志遠過去任職法官期間,曾在判決中質疑勞動部廢止外籍移工聘僱許可制度的合理性,並促成監察院介入調查,推動法制改革;同時長期投入司法研究、撰寫期刊與公益演講等工作,因此最終裁量處以罰款,而非更重懲戒,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司法院、施志遠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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