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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趙姓男子因債務糾紛遭陳張成等三人拘禁討債並毆打致死,一審判決後,高等法院今改判陳張成13年4月、江德山11年8月、吳志傑12年8月,認為原判決論罪有誤,且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應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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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成因債務糾紛,夥同江德山、吳志傑於2024年11月拘禁趙姓男子討債,期間施以毆打,最終導致趙男死亡,三人並企圖焚屍滅跡。
基隆趙姓男子因債務糾紛,去年遭陳張成、江德山、吳志傑等人拘禁討債,期間被限制行動、訓斥毆打,最後倒臥死亡,一審基隆地院判陳張成應執行12年、江德山11年、吳志傑11年6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改判陳張成應執行13年4月、江德山11年8月、吳志傑12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張成與趙姓被害人有金錢糾紛,2024年11月27日中午,江德山在基隆火車站南站廣場遇見趙男後,通知陳張成,並依指示會同吳志傑控制趙男,將他帶往陳張成住處拘禁討債。
趙男遭拘禁期間,除被帶往補辦證件、申請地籍資料及取款外,其餘時間均被限制在屋內狹小空間,無法自由活動,還不時遭訓斥、徒手或持工具毆打。2024年11月30日晚間,吳志傑持熱熔膠條毆打趙男,陳張成、江德山在場卻未制止或送醫,趙男最後在陳張成住處客廳死亡。
陳男等人將屍體藏放冷凍櫃1個月,氣味難聞,再用乙炔焚屍,企圖焚屍滅跡,最終仍被警方查獲。
一審基隆地院原依「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判陳張成11年6月、江德山10年6月、吳志傑11年,並均另依損壞遺棄屍體罪判刑,陳張成應執行12年、江德山11年、吳志傑11年6月;陳張成被訴加重妨害公務部分則判無罪。
檢察官及被告3人均提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被告3人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處所,且持續較長時間,應構成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致死罪」,一審論以「三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尚有未洽;且3人從2024年11月27日控制趙男不得離開基隆火車站起,即已剝奪其行動自由,此部分也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一審漏未審理,另陳張成所有、供犯罪所用的手機,一審也漏未宣告沒收,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表示,陳張成不以正當方式索討債務,反而夥同江德山、吳志傑等人,在利益分配誘因下,共同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並拘禁;拘禁期間,江德山、吳志傑還分別訓斥、毆打年近70歲的被害人討債,陳張成則未加以阻止。被害人身體狀況惡化後,仍未停止拘禁或即時送醫,最終導致其失去生命,犯罪手段惡劣、造成損害重大,應嚴懲不貸。
高院指出,3人犯後多次不實陳述,增加檢警偵辦困難,雖於一審及二審坦認部分犯行,但對於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始終推託,犯後態度不佳,審酌3人分工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後,改判陳張成應執行13年4月、江德山11年8月、吳志傑12年8月,可上訴。
Açık Sorular
- 債務糾紛的具體金額為何?
- 被告三人是否有前科?
- 被害人是否有家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