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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路總局官員林志順貪污案判刑確定,另涉圖利案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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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路總局官員林志順貪污案判刑確定,另涉圖利案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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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利用審核道路施工許可證(路證)權限機會,幫欣桃天然氣製作申請文件,再「球員兼裁判」核發路證,索取125萬餘元「勞務費」,已判刑2年10月確定;他另被查出以上述模式向中油等公司索取勞務費圖利自己9萬餘元,並勾結中間人擴大代辦業務圖利共犯495萬餘元,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共11罪,判他1年8月至3年不等徒刑,因他案已判決確定,未定執行刑。

檢調查出,林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轄管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業務,從2017年起對業者開口:「案件要給我申請,就可以申請到正式路證,讓你們施工」等,以球員兼裁判手法,私下幫中油等業者製作文件,賺取勞務費9萬餘元;其中,林對中油所提申請案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中油員工只好以每件3000元花錢找林幫忙,林兼差代為製作並收取勞務費,且未迴避、自我審核後核發路證,獲利12000元。

檢方還發現,林還跟北健有線電視有限公司工程師馬福山、徠億科技工程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振鎮勾結,由林利用業者申請路證機會,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或趁業者準備申請時,暗示或明示須透過指定特定中間人馬福山、黃振鎮代理製作,即可通過審核。

台電等多家公司均妥協找林指定的中間人代辦,例如2017年間,有業者承攬台電的工程要申請路證,林即對台電開立多項缺失,不准核發路證,再告知業者:「若將案件交由馬福山代為製作,即可通過審核」,業者找馬福山幫忙,馬則再委由不知情友人製作文件後,交由林審查通過,以此圖利馬12萬餘元;不僅如此,林還利用這種權力照顧不知情的陳姓女友,要業者找陳友代辦,讓女友賺到10萬餘元代辦費。

檢調查出,有3家業者承包台電的8項工程,林志順及黃振鎮即要求業者要透過黃代辦才能成功取得路證,業者及其下包業者共13家廠商,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支付「勞務費」380萬元找黃代辦,黃將其中250萬轉交馬福山,馬則委由不知情友人製作路證申請文件。

合議庭審酌,林、馬、黃於偵審中均自白,且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且馬、黃2人因不具公務員身分,依規定減輕其刑;林男部分圖利金額在5萬元以下案件,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遞減其刑,最後量處林上述徒刑,馬、黃均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分別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20萬元,並均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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