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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平溪區長陳聖聰任內挪用2萬元工程管理費宴請地方人士,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定讞,並須支付公庫50萬元、義務勞務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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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平溪區長陳聖聰在任內指示部屬挪用工程管理費2萬元,用於宴請地方人士,此舉違反規定並損害公務員清廉形象。
前新北市職訓中心主任陳聖聰在平溪區長任內挪用公款2萬元宴客,依貪污治罪條例輕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元、義務勞務50小時定讞。(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前新北市平溪區長陳聖聰2018年任內設宴邀約地方人士餐敘,席開4桌,卻指示部屬挪用2萬元橋樑道路工程管理費買單,被控涉嫌貪污,一審基隆地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刑3年10月,二審高等法院考量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且已繳回,並辭去公務員職務以示反省決心,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59條例規定給予減刑2次,輕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元、義務勞務50小時;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陳聖聰20多年公務員生涯最高職務曾任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主任,2018年擔任新北市平溪區公所區長期間,與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葉姓負責人商議,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由陳支付餐敘費用,葉負責聯繫邀請對象及安排餐敘地點。
陳聖聰指示高姓工務課長動支「轄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工程管理費,並囑咐高員於簽文時說明「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餐敘」。
這場餐敘共宴請36人、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花費2萬元。事後陳聖聰被檢舉挪用公款。
一審基隆地院認定,該餐敘未進行任何工程觀摩宣導或協調用地,違反新北市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且簽呈記載不實;陳為拓展自身人脈而結交地方有力人士,濫用職權不實動支、核銷工程管理費,支應私人餐費,有害公務員清廉形象,更壓縮工程建設經費,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陳聖聰上訴後改口認罪,並繳回2萬元、辭去公務員職務,以示反省決心。高院認為他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刑法第59條再次減刑,輕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檢方上訴認為陳男直到二審才認罪,浪費司法資源,未見真誠悔悟,二審量刑過輕;案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已充分說明量刑理由,沒有違反法令,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Açık Sorular
- 是否有其他公務員涉案?
- 陳聖聰的公務員生涯是否就此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