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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帝穎表示,馬英九的家人馬以南無權代表馬英九進行任何法律行為,也無權介入馬基金會的蕭旭岑案調查。他引用家事事件法和法院裁定,指出聲請輔助宣告需當事人同意並配合精神鑑定,否則法院將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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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近期因身體狀況引發關注,其家人曾發聲明,但馬英九本人出面反駁。律師黃帝穎對此提出法律見解。
前總統馬英九近期因身體狀況引發其妻子周美青及大姐馬以南罕見發聲明,但馬英九昨天跳出來反駁家人稱自己沒有失智,形成各自表述情形。
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馬以南在法律上無權代表馬英九任何法律行為,更無權介入馬基金會的蕭旭岑案調查。
黃帝穎在臉書PO文表示,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黃帝穎指出,法院實務認為,鑑定是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的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也就是馬以南如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就必須提出精神科醫師鑑定書面報告,且要馬英九同意協同,類似馬英九案的輔助宣告聲請,被聲請輔助宣告人拒絕精神鑑定,也具狀表明駁回聲請意思,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的輔助宣告聲請。
黃帝穎續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1號「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葉00為輔助宣告,經本院囑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就葉00之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經該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以馬院醫精字第1150000698號函復於115年5月20日14時30分為鑑定期日,然聲請人於該期日既未到場,且葉00前於115年5月5日以民事陳述意見狀表明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之意,並於鑑定期日到庭陳明不同意接受精神鑑定,且參諸葉00當庭之陳述及所顯現之神情,尚難認葉00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因欠缺當事人協力,復因葉00拒絕接受精神鑑定,故應認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黃帝穎直言,馬以南在法律上無權代表馬英九為任何法律行為更無權介入馬基金會的蕭旭岑案調查。
Bundan Sonra Ne Olabilir?
Yapay zekâ öngörüsü — kesinlik taşımaz
馬以南若嘗試代表馬英九進行法律行為,將面臨法律挑戰。
Çok muhtemel · Kısa vadede
法院將依循現有法律程序,要求當事人協力並進行精神鑑定,若遭拒絕將駁回輔助宣告聲請。
Çok muhtemel · Orta vadede
Açık Sorular
- 馬英九的具體身體狀況為何?
- 馬以南發聲明的具體內容為何?
- 馬基金會的蕭旭岑案調查進展為何?
- 法院是否會進一步介入馬英九的輔助宣告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