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ızlı Bakış
南韓去年通過「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設立「國內代理人」制度,以解決跨國線上遊戲消費爭議,打破代理商與原廠互踢皮球的僵局。台灣現行法律對此類爭議嚇阻力不足,消費者求助無門。
Yapay zekâ özeti
Neden Önemli?
台灣現行法律對跨國線上遊戲消費爭議的嚇阻力不足,代理商常將問題推給母公司,消費者求助無門。南韓去年通過「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設立「國內代理人」制度。
南韓去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設立「國內代理人」制度,打破代理商與原廠互踢皮球的僵局。(記者王捷攝)
跨國線上遊戲若有消費爭議,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明訂業者負擔舉證責任,但受限行政罰鍰缺乏嚇阻力,代理商還常將問題推給母公司,對比之下,南韓去年通過「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設立「國內代理人」制度,打破代理商與原廠互踢皮球的僵局。
我國「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海外遊戲要在我國發行,必須有合法登記的分公司,或者委託代理商來辦理分級與營運;然而,國內部分代理商,只負責行銷、金流、客服,遇上虛虛擬財產的爭議,實體機房都在國外,國內代理商無權限直接處理。
依據行政罰法第29條,依消費糾紛結果地,當地的消保官有權要求代理商限期依消費者保護法,提出終止契約的舉證責任,否則依法要對玩家損害負賠償責任,然而消保官的實務經驗,大多是代理商將問題丟給母公司。
但是,代理商踢皮球的行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先令「限期改正」,如果沒改善,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犯最高處50萬,即便大量玩家集體申訴,也無法累加罰單,這對財力雄厚的遊戲集團不構成威脅,因此當國內玩家遇到虛擬財產糾紛,只能向政府機關申訴或是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有可能求助無門。
反觀南韓為解決跨國爭議,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공정거래위원회)去年修正「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強制達規模的海外經營要設「國內代理人」。代理人代表總部處理投訴並配合調查,若海外業者的國內代理人消極處理糾紛,將視同總部違法,南韓政府會祭出嚴重的處罰,如暫停營業等處分,切斷境外遊戲公司的營收。
面對台灣現行裁罰侷限,台灣尚未有代理人制度,司法訴訟是消費者逼迫業者妥善處理的最有效途徑。
相關新聞請見:
遊戲消費糾紛3-1》「天堂」封鎖帳號爭議 行政院跨國申訴
遊戲消費糾紛3-3》「楓之谷」有前例!鎖帳訴訟LOG檔證據成關鍵
Açık Sorular
- 台灣是否會跟進設立國內代理人制度?
- 台灣現行法規如何修正以加強嚇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