نظرة سريعة
彰化一名男子娶中國女教師為妻,原約定女方50歲退休來台共同生活,但女方爽約至60歲才退休,且拒絕來台,男子車禍也未獲探視。男子訴請離婚,法官判准,認為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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لماذا يهم
一名男子一生夢寐以求娶老師為妻,與中國籍女教師結婚後,因對方未依約退休來台,且長期失聯,男子訴請離婚。
彰化一名男子一生夢寐以求的就是「取一老師當老婆」,他10多年前到中國取一名女教師為太太,由於太太要在中國教書,無法來台同住,雙方婚前協議太太應於結婚2年滿50歲時辦退休,來台共同生活,但女教師爽約,至2023年60歲才退休,也未來台。先生年發生車禍,女教師沒照顧、探望過他,雙方僅依靠通訊軟體「微信」聯繫,男子死了「娶老師當老婆」的心願,以對方「惡意遺棄」向彰化地院訴請離婚,一審法官判准。
先生主張,他一直有一個心願,就是娶「老師為妻」,經朋友介紹,他於2012年中國結婚,確定對方在學校教書,兩人婚前協議,太太應於結婚2年後滿50歲時,自中國教職退休,並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另於於寒暑假應來台探親。先生則每年前往中國地區旅遊,卻不知太太搬去何處,雙方僅靠微信聯絡。然原告指控,被告滿50歲時改變心意未辦理退休,直至2024年間被告60歲才退休,然被告太太後仍拒絕來台。
先生說,他去年2月間發生車禍,太太也未來台照顧、探視他,他才知道中國妻子沒有與他共同生活的意願,太太也未告知目前其在中國地區之住所,兩造僅依靠通訊軟體微信聯繫,然太太常未回覆訊息。
原告認為妻子所為在客觀上已違背同居之履行義務,他被妻子「惡意遺棄」,兩造婚姻淪為有名無實,其情形應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妻子無故離家,因此他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調查發現,被告雖曾與原告同住在原告住處,然被告於2024年4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迄今已超過2年,且兩造自2025年10月起即無聯繫,堪認被告主觀上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審酌兩造長期不同居、無互動,確實感情盡失,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判准原告請求離婚之訴。
أسئلة مفتوحة
- 妻子為何拒絕來台?
- 妻子在中國的確切居住地為何?
- 兩人婚姻破裂的具體原因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