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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有三氟依托咪酯菸彈獲判無罪 法院:公告前持有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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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有三氟依托咪酯菸彈獲判無罪 法院:公告前持有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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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決一名徐姓女子持有含三氟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菸彈無罪,因其持有時間在該物質被公告為第二級毒品前。法院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其行為當時不構成犯罪,但菸彈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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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徐姓女子因持有含三氟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菸彈被起訴,但因持有時間在該物質公告為毒品前,法院依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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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決徐女無罪,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市徐姓女子去年駕車發生事故,被查獲4顆「三氟依托咪酯」菸彈,檢方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但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徐女被查獲時間是8月23日,行政院直到同月25日才正式公告將三氟依托咪酯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她行為當時尚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毒品,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女於2025年3月間,以8800元向身分不詳人士購買4顆含三氟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菸彈,並持續持有,同年8月23日下午3時許,她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時,與路旁停放的小客車發生擦撞事故,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發現徐女下車後神情異常,並趁隙將身上的4顆菸彈丟進附近花圃,員警隨即在現場尋獲並查扣,總重28.83公克。

至於徐女涉嫌吸食後駕車部分,另涉及公共危險罪,目前另案偵辦,至於扣案菸彈經鑑驗含有三氟依托咪酯成分,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行政院是在2025年8月25日才公告將三氟依托咪酯增列為第二級毒品,而檢方認定徐女持有期間為2025年3月至8月23日,也就是公告生效前兩天。

依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行為時法律為準,既然當時尚未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範圍,自不得事後追究其持有刑責,因此判決徐女無罪,但扣案4顆含三氟依托咪酯的菸彈屬違禁物,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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أسئلة مفتوحة

  • 徐女是否會上訴?
  • 徐女吸食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偵辦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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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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