نظرة سريع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針對稅務行政事件涉及第三人權益時,應由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決定機關擔任被告引發朝野攻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恐顛覆現行制度,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稱草案讓人民尋求救濟更便利。因歧見仍存,委員會決議下次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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لماذا يهم
司法院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旨在終結「萬年稅單」,改以課稅處分作為訴訟標的,並擴大行政法院權限。草案審查中,針對稅務事件涉及第三人權益時的被告機關規定引發爭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針對第5條「被告機關」規定引發朝野攻防。爭點聚焦於稅務行政事件涉及第三人權益時,應由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決定機關擔任被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條文恐顛覆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表示,草案規定更便利人民尋求救濟程序,冤有頭、債有主,也能讓被告機關更加明確。由於朝野對條文內容仍有歧見,委員會最終決議下次會議再審。
司法院2024年9月27日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立法院如今終於審議,草案重點包括終結「萬年稅單」,改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標的;落實「總額主義」,讓稅務爭議一次解決;擴大行政法院權限,可依法推計稅額及自為裁罰或免罰決定;另設置稅務審查官協助法院審理,提升效率。
此外,草案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明定當事人協力義務,並擴大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稅務案件強制律師代理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說明,本次修法對人民有利,只要在租稅法上被課予義務,相對地就享有救濟權利,若照現行法規,政府機關可能一開始就主張民眾無當事人能力,民眾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具備資格,增加程序負擔,修法的目的,是讓人民更容易使用司法救濟,若認為課稅不當,就可直接進入法院主張權利。
現行法規雖已有相關規範,但未明確處理第三人情形,實務上常有民眾不知道該告哪一個機關,法院還須命其補正,因此草案特別明文化,希望讓受訴願決定影響的第三人能直接提起救濟,降低程序門檻,也避免案件來回折返,符合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及一次解決紛爭的立法目的。
但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疑,草案將「訴願決定機關」列為被告,恐顛覆現行訴訟制度,依現行制度,即使訴願撤銷原處分,仍應由原處分機關重新作成行政處分,再由受影響者循既有程序提起救濟,而非直接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若另立新制,恐造成行政機關權責混淆,也可能影響現有行政救濟體系的運作。
召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自己主要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審查法案,此法條能讓民眾更容易進入司法救濟程序、不致增加人民負擔,讓人民更方便,不但放寬程序門檻,也讓被告機關更明確,突破過去資格認定上的困境。
不過由於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對法條仍有意見,召委莊瑞雄宣布,由於該法條仍有爭執,因此保留下次再審,他也說若司法院所提的修法草案影響人民權益,當然立院要反抗,但這類無爭議、對人民有利的條文,提不出不利見解時,卻硬是反對,但他身為召委也只能尊重大家。
أسئلة مفتوحة
- 「被告機關」規定將如何影響現行訴訟制度?
- 朝野歧見何時能達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