نظرة سريعة
彰化一名補教老師遭學生指控傷害及強制罪,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學生證詞可信度有疑,老師管教程度不致受傷,且學生自傷行為可能性高,最終判老師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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لماذا يهم
一名補教老師被學生指控傷害及強制罪,但法官認為學生證詞存疑,老師管教行為不致受傷,最終判老師無罪。
彰化縣一名張姓補教老師,被學生(以下稱A生)指控多次推拉他額頭、下巴,並以書本敲頭,造成腦震盪及顏面挫傷,還強迫他拿課本進出教室、重複說「老師請教我」達10次,否則不准回家。A生與家長報警,檢方以傷害罪及強制罪對老師提起公訴;但該案進入法院審理,法官認定,A生證詞可信度有疑,老師確有管教,但管教程度不致於受傷,因此判老師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A生的爸爸擔任警察,檢方的起訴,主要依據A生的說詞及其父親的證詞、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A生指控老師,多次推拉他的額頭及下巴,並以書本敲擊其頭部致受有腦震盪及顏面部挫傷等傷勢,之後又要求他拿著課本自教室外進入說「老師請教我」,並重覆上述行為10次,如未完成則不能回家,致他心生畏懼,只能遵從被告之指示。
老師說,本案只有A生自己主述有腦震盪,並未有做其他進一步檢查,他當時只有將A生的額頭扶起來,這樣的力道不可能會受傷,他基於教育的目的叫A生出去再走進來,並說「老師請教我」只有1次,沒有任何強暴脅迫,如果這樣被認為構成強制罪,以後誰還想當老師。他還說,A生的父親為警察,卻一直逼證人(即同班同學)楊生說出他要的答案,這樣高壓下的證述無法作為證據。
楊生法庭作證時表示,A生先在教室走廊外用雙手握拳用力敲打自己的頭部,老師見狀才請他進教室。老師僅輕輕碰觸A生下巴讓他抬頭,並未看到多次推拉或敲頭行為,也未見被告反覆要求A生進出教室。
法官表示,楊生與雙方均無恩怨,其證詞客觀可信。A生曾在家中拿器物敲打頭部而就醫,其腦震盪很可能來自自己敲頭的自傷行為,而非被告所致。至於下巴輕微紅腫,可能來自戴安全帽,扣環位置正好在下巴所造成的傷痕。老師僅扶額頭讓A生抬頭,力道輕微不可能造成傷害,且教育上的引導不構成強制罪。因此判決無罪。
أسئلة مفتوحة
- 學生是否真的自傷?
- 老師的管教方式是否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