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新北一名男子自稱擔任商行法務經理,月薪5萬並可分得竊盜案賠償金50%,但遭積欠薪資並遭解僱,遂提告求償百萬。法院認為雙方為委任關係,且薪資及報酬請求無據,判男子敗訴。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一名男子自認受雇於商行擔任法務經理,要求支付薪資及案件報酬,但遭雇主否認僱傭關係並終止契約,男子遂提告。
新北一名劉姓男子自認自2023年7月起以5萬元的月薪受雇於張姓女子的商行擔任法務經理,並可分得處理竊盜案件賠償金的50%報酬,但張女未依約給薪,還於2024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劉男因此以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為由,提告張女並求償百萬。新北地院認為,雙方關係屬委任而非僱傭,且劉男未能證明月薪約定及相關報酬請求有據,判劉男敗訴。可上訴。
劉男主張,他自2023年7月21日起受僱於張女的商行擔任法務經理,並負責處理便利商店發生的竊盜案件,工作內容包括撰寫書狀、出庭及調解等事務,雙方約定月薪5萬元;此外,若商行因個案取得賠償金,他還可分得50%作為特別獎金。
劉男指出,張女從未依約支付薪資,因此請求給付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3月25日的薪資40萬6668元;另因張女於2024年3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他認為解僱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要求商行持續按月給薪、提繳勞工退休金。此外,劉男主張曾替商行處理3件竊盜案件,依約可分得賠償金或調解金,共計65萬5375元。
張女否認雙方存在僱傭關係,主張僅委任劉男處理3件竊盜案件,並約定如透過調解實際取得賠償金,再由雙方平分;薪資部分,兩人實質上從未約定要支付劉男每月5萬元薪資。
法官認為,劉男在授權範圍內具有相當裁量權,甚至可再委任他人處理事務,與勞工須親自履行工作、受雇主管理監督的僱傭關係特徵明顯不同,因此認定雙方成立的是委任契約,而非僱傭契約。
至於薪資部分,法官指出,劉男雖提出LINE對話紀錄稱曾向張女表示「一個月5萬要上班」,但張女並未就此明確回應;雙方往來訊息內容也大多圍繞訴訟、調解及案件進度,未見對月薪5萬元或薪資計算方式達成共識,相關委任文件亦未記載報酬內容,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有月薪約定。
關於案件報酬部分,法官認定,雙方確實約定平分實際取得的賠償金,但其中一案中,商行實際僅收到3萬7000元,劉男依約可分得1萬8500元,實際卻已領取2萬2000元,並無短少;另外兩案因尚未完成調解或取得賠償金,不符合平分條件。
法官因此認為,劉男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僱傭關係,也未證明張女有按月支付5萬元薪資的義務,且3件竊盜案件的報酬請求均無依據,最終駁回確認僱傭關係、薪資、勞退提繳及案件報酬等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Offene Fragen
- 男子是否另尋工作?
- 雙方是否會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