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f einen Blick
台北市建管處一名韓姓科員因拒絕承辦主管分配的中山區法制業務,遭記兩申誡,並主張職場霸凌不成立。台北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韓員確有拒絕長官指示,且業務量與加班時數並未達職場霸凌程度,判決韓員敗訴。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韓姓科員拒絕承辦主管分配的業務,被記2次申誡。韓員另主張自己被職場霸凌,但建管處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韓員對2項結果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行政法院認為,韓員確實拒絕長官指示,導致業務延宕,懲戒無違誤;也無法因為業務較多就認定構成職場霸凌,最終判韓員敗訴。
韓員為建管處使用科科員,原先負責大安區、萬華區以及中正區的法制業務,由於科內有人於2024年12月底離職,因此莊姓科長便重新調整轄區分工,將其承辦的中山區訴願等業務交由韓員接手。
韓員認為業務分配不公,主張自己所負責的行政區,已經屬於案件量龐大的區域,中山區業務同樣龐大,由他來接手並不合理,並於科內的LINE群組指稱業務分配不公。後續經副處長、主任秘書約談以後,仍決議由韓員接手中山區業務。
然而,韓員僅願意承辦2025年1月9日以後的中山區案件,對於離職人員留下、1月9日前尚未辦結的7件法制案件則拒絕接辦。莊姓科長後續透過書面通知要求韓員承辦,但韓員並未配合,建管處考績委員會認定,其拒絕收辦轄管公文,影響業務推動,因此核予申誡2次。
韓員主張,他曾一度被要求承辦5個行政區業務,工作量過重,甚至萌生輕生念頭;主管後續又將中山區交由他負責,已構成職場霸凌。他認為自己是依照主管協調結果,僅需承辦1月9日後的案件,懲處違反比例原則,且是在提出霸凌申訴後遭到報復。
但法院指出,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卷證顯示,主任秘書已明確指示由韓員負責中山區業務,後續科長也以書面署名通知承辦範圍,韓員仍拒絕處理相關案件,並在庭審過程,「最後7件是何人辦我不清楚,反正不是我辦的」,坦承最後7件案件並非由他辦理,足認確有拒絕服從長官命令及延宕業務情形。
法院也檢視建管處提出的統計資料,發現2024年8月至12月間,韓員承辦行政救濟案件29件、收文104件,加班時數20小時;另兩名法務人員分別承辦36件及18件案件,其中有人加班時數高達229小時。法院認為,從案件量、公文數及加班情形來看,難以認定韓員遭受特別不利對待,也無法僅因業務較多即認定構成職場霸凌。最終判決韓員敗訴,駁回其全部訴求。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