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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危險性遠高於酒駕,政府應建立更強力的防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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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4.05.2026Law3 dk okumaChina

毒駕危險性遠高於酒駕,政府應建立更強力的防制機制

Auf einen Blick

文章指出,毒駕的危險性遠高於酒駕,因毒品可能導致意識失控,形成「具體危險」。政府雖已採納更強硬措施,但作者認為僅靠交通管理不足,應建立「刑後風險控制機制」,結合戒癮治療、定期毒品檢測及電子監控,以防制毒駕累犯及高再犯風險者。

KI-generierte Zusammenfassung

Warum es wichtig ist

台灣社會對酒駕危害已有共識,刑法將酒駕列為犯罪。然而,毒駕的危險性遠高於酒駕,可能導致意識失控,形成具體危險。近期重大毒駕事故頻傳,促使政府研議更強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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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台灣社會對酒駕危害已形成高度共識。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將酒後駕車列為犯罪,其理由在於酒精會降低人的反應能力與判斷力,因此即使尚未發生事故,只要酒測值超標,就可直接處罰。這種制度屬於「抽象危險犯」,也就是法律認為行為本身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酒駕多是能力下降,毒駕卻可能是意識失控;圖為基隆市一名男子因毒駕失控闖入對向車道,造成一名機車騎士受傷被捕。(民眾提供)然而,毒駕危險性,其實遠高於酒駕。酒精通常只是讓駕駛反應變慢,但毒品往往直接影響人的精神與意識狀態。許多毒品會造成幻覺、躁動、妄想、情緒失控,甚至喪失對現實的正常判斷能力。換言之,酒駕多是能力下降,毒駕卻可能是意識失控。毒駕對道路安全形成的危險,已不只是抽象危險,同時兼具「具體危險」。

近來接連發生重大毒駕事故,也讓政府開始採取更強硬措施,包括導入毒品唾液快篩、提高拒測處罰;研議限制有吸毒紀錄者持有駕照、乘客連帶處罰、增訂毒駕為預防性羈押之事由等制度。這樣的方向不僅正確,而且必要。但如僅靠交通行政之吊扣或註銷駕照,對阻止毒駕,效果仍然非常可限。現實中,大量無照駕駛案件早已證明,「不能開車」與「不會開車」,是完全不同。尤其對毒癮者而言,在毒癮發作、精神失控或僥倖心態下,即使沒有駕照,仍可能違法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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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毒駕防制不能只停留在交通管理,而必須提升為更高公共危險預防制度。尤其對於毒駕累犯、重大事故行為人,或具有高度再犯風險者,更應建立完整的「刑後風險控制機制」。即使其已羈押釋放、假釋或服刑完畢,只要毒癮尚未戒除,其再次駕車上路的風險依然存在。因此,政府未來真正應推動的,除了限制駕照取得,更應包括戒癮治療、定期毒品檢測、電子監控結合特定期間禁止駕駛命令。

過去電子監控多用於性犯罪或家庭暴力案件,但重大毒駕累犯同樣具有高度公共危險性;示意圖。(資料照)其中,電子監控尤其值得討論。過去電子監控多用於性犯罪或家庭暴力案件,但重大毒駕累犯同樣具有高度公共危險性。若一名毒駕累犯、或曾造成重大事故者,在刑滿後仍毫無監控地自由駕駛,其對社會造成的風險,恐怕不亞於其他高危險犯罪者。

過去社會對酒駕的輕忽,曾付出無數生命代價;如今若再低估毒駕危險性,恐怕只會讓更多悲劇重演。酒駕是危險駕駛,毒駕則可能是失控駕駛。當一個人的精神與行為已受毒品控制時,他握住方向盤的那一刻,本身就是對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脅。因此,政府如今採取更積極、更強硬的毒駕政策,是必要的改革。公共安全強化,不是在悲劇發生後追究責任,而是在悲劇發生前,就阻止下一個受害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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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大學兼任教師 曾任企業講師)

Worauf zu achten ist

KI-Ausblick — Möglichkeiten, keine Fakten

  • 政府將推動更嚴格的毒駕防制法律與措施,包括限制駕照取得、導入戒癮治療、定期毒品檢測及電子監控。

    Sehr wahrscheinlich · Mittelfristig

  • 針對毒駕累犯及高再犯風險者,將建立更完善的刑後風險控制機制。

    Sehr wahrscheinlich · Mittelfristig

Offene Fragen

  • 政府將如何具體落實刑後風險控制機制?
  • 戒癮治療與電子監控的結合,實際執行上會面臨哪些挑戰?
  • 對於無照毒駕者,現行法律的處罰是否足夠?
  • 如何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權益,在限制駕照取得與電子監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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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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