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男子陳明福因不滿閻姓女子拒絕愛意並另交男友,於2023年12月2日清晨在新北市將其殺害。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處陳無期徒刑,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sumen generado por IA
Por qué importa
陳明福曾於2003年犯準強盜致人於死罪判無期徒刑,2021年假釋出獄。他在工地工作時結識閻女並展開追求,卻遭拒絕,得知對方交男友後心生不滿。
男子陳明福因不滿心上人閻姓女子拒絕愛意,並另交男友,竟動殺機。2023年12月2日清晨在新北市女方固定上班路線堵人,猛刺多刀、往死裡砍,閻女大量出血、送醫搶救仍不治。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處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陳男無期徒刑判決,可上訴。
71歲的陳明福曾於2003年犯準強盜致人於死罪判無期徒刑,2021年假釋出獄。陳在工地工作時結識閻女並展開追求,卻遭拒絕,得知對方交男友後心生不滿,認為自己一直付出卻被冷漠對待。
案發當天他假冒北市義交,穿其字樣黃色風衣,尾隨閻女,找機會攻擊,根本沒說到什麼話,就往閻女砍去,閻女多處受傷,大量出血而亡。
國民法官認為,陳過往犯行嚴重且仍在假釋期間,社會復歸可能性低,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但陳男辯稱原要給教訓,只是與對方有拉扯,才造成憾事。
一審判決後,檢方與陳男均提上訴,高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但主張量刑過重、違背經驗法則。高院合議庭認定,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各種情狀,並參酌卷附科刑證據量刑,已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應維持原判決。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認定被告犯案時未受被害人刺激,雙方亦無仇怨,且量刑鑑定顯示其有利社會復歸因素極少、不利因素眾多;考量被告曾因準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又犯本案,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高院表示,被告犯行尚未達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度,原判決量刑並無違誤或裁量濫用情形,駁回檢辯雙方上訴。
Qué observar
Perspectiva de IA — posibilidades, no hechos
被告可能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
Posible · En meses
Preguntas abiertas
- 陳男是否會繼續上訴?
- 假釋制度的審核機制是否需要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