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彰化一名聯結車司機綠燈起步時撞死闖紅燈的婦人,檢方依過失致死起訴。法官認為婦人闖紅燈且斜穿馬路,司機反應時間僅幾秒,難以察覺,輔以鑑定報告,判司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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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福興鄉前年5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聯結車駕駛林男行經1處路口綠燈起步時,撞死1名闖紅燈過馬路的陳姓婦人,林男辯稱在駕駛座看不到陳婦,但檢方認為林男未透過輔助鏡查看車頭盲區,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要駕駛人確認四面八方都安全無虞才能前行實「強人所難」,一審判決林姓司機無罪。
該案發生於2024年5月9日地點位於福興鄉沿海路3段與管厝街口,林男駕駛聯結車行經路口,號誌燈轉為綠燈後,他才剛剛起步,沒想到71歲的陳婦小跑步穿越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陳婦當場遭輾過,送醫急救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檢察官發現聯結車車頭右前方設有輔助鏡,可看清車頭視線盲區,林男疏未注意透過車頭右前方輔助鏡查看車前狀況,於綠燈亮起後逕自駕駛聯結車通過停止線往前駛入路口,才會撞死陳婦,遂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該案進入地院審理,法官勘驗相關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畫面,發現林男駕駛聯結車,前方號誌仍為紅燈時開始緩緩向前,直到變為綠燈時前輪才越過停止線,陳婦在自己行進方向已轉為紅燈後仍斜穿橫越馬路,跑到緩慢前行的聯結車頭右前方,此時已跨出斑馬線的範圍,跑到聯結車左前方時遭碰撞倒地。
法官認為,林男前後反應時間僅有幾秒,陳婦過馬路時幾緊貼著聯結車頭,客觀上難以要求林男在如此短暫的反應時間內察覺車輛周遭的一切動靜變化,且當時林男綠燈起步,視野範圍及注意義務當然會在前方,要求透過輔助鏡察看車前狀況、確認四面八方都安全無虞才能前行,實已強人所難。
法官說,行車事故鑑定會也認為被害人在劃有行人穿越道的號誌路口,闖紅燈且跑步斜穿道路,為肇事原因,林男並無肇事因素,因此本案肇因在於被害人違規闖紅燈穿越馬路,難認林男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及注意的情形,一審判他無罪,可上訴。
法官強調,此案的肇因是陳婦違規穿越馬路,難認林男在此案中有任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及注意的情形,自然也無法要求他負擔過失責任,最終裁定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