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resumen
新北李姓男子開車時滑手機查看導航,逆向撞死騎士並致其女兒受傷。法院考量其有毒品前科且未賠償家屬,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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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 qué importa
李姓男子駕車時因分心使用手機導航,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機車騎士邱姓男子發生對撞,造成邱男死亡、其女兒受傷。
新北市李姓男子2023年1月駕車行經蘆洲時,一邊開車一邊使用手機查看導航,竟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機車騎士邱姓男子發生對撞,造成邱男死亡、其女兒受傷。案件經國民法官審理,新北地院認定李男逆向行駛且分心使用手機,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
檢方認定,李男案發前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但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雖然李男尿液檢驗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偏高,依據法醫研究所及台北榮總意見,尿液濃度無法回推事故發生時的血液濃度,也無法據此判斷當時駕駛能力是否受毒品影響。
一審判決指出,李男坦承案發前3、4天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但案發當天與友人徹夜聊天未睡,精神不濟究竟是因熬夜還是退藥反應,無法確認。此外,李男供稱因對路況不熟,一直低頭看手機導航找路,事故發生前更是左手持手機觀看導航,導致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逆向行駛。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為,檢方未能提出血液檢測結果、生理平衡測試或其他足以證明李男案發當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的證據,因此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無法認定毒駕與車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改依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罪論處。
李男當時完全駛入對向車道,違反交通規則被害騎士邱男並無肇事責任,卻因撞擊造成頭部重創死亡。邱男家屬在法庭表示,事故發生後,邱男母親悲傷過度,後續還中風,生活無法自理,父親則罹患憂鬱症,並於今年初過世,家庭遭受重大打擊。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李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但案發過程已被監視器完整拍下,且現場有多名民眾報案,自首對偵查助益有限;加上他事後曾將部分責任歸咎於死者,案發逾2年仍未賠償家屬,因此不予減刑。李男有多次交通違規及施用毒品前科,品行不佳,考量犯行情節、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等,處4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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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guntas abiertas
- 被告是否確實因毒品影響駕駛能力?
- 被告與家屬的和解進度為何?






